我國內地首部性別平等地方法規正式出臺。1月1日起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規定,企業在深圳招聘時設置性別限制等將受罰。該條例要求,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設置性別要求,不得以性別、婚姻、生育等為理由拒絕招錄某一性別或者提高某一性別的招錄標準,違者將被要求改正,逾期不改的將被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南方都市報》1月2日)
反對性別歧視,體現了對婦女平等發展權益的保護,也體現了真正意義上的發展理念與國際接軌。并且,只有將反對性別歧視細化為反對性別限制,才能更好維護女職工婚姻、生育等性別權利和健康權利,減少當下較為普遍的女職工因擔心失去工作崗位(或升職機會)而不敢結婚、生育的現象存在,讓男女在同一個公平起點上展開職場競爭。
作為經濟特區、一線城市、改革之城,深圳市積極運用特區立法權,專門制定地方法規,切實推進性別平等,《條例》具有很強的示范意義,值得稱道。《條例》中有不少條款,在理念上實現了與國際接軌。比如,要求“國家機關”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條例》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性別歧視,給予男女兩性同等重視,保障男女兩性享有同等機會,獲得同等資源,得到同等發展”。這就意味著在深圳,公務員招錄考試中對部分崗位作出的性別限制,今后都將被視為不合法。
又如,《條例》專門指定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性別平等促進工作職能,要定期監測、評估深圳全市性別平等工作并公開發布,建立并實施社會性別預算、社會性別審計和社會性別統計,要對涉及性別平等的地方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社會性別分析。這些舉措并非著眼于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是具有相當的系統性,若能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而不是停留于紙面,不僅將大大促進深圳一地的性別平等,并將充分發揮這方面改革創新和制度完善的試點作用,為國內其他城市、地區完善婦女保護、推進性別平等的法制化建設積累經驗。
但需指出的是,深圳市《條例》文本體現出理念、總體要求的先進性,以及具體措施上的模糊性,很可能因此影響其落實實施效果及試點意義。舉例來說,《條例》在界定性別限制、明確用人單位違法責任的同時,賦予應聘人員維護權利的救濟渠道是“(自行)向深圳市性別平等促進機構投訴”。這就意味著,應聘、投訴人員需要自行舉證,在舉證并經查實的情況下,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才會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用人單位會被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很顯然,應聘、投訴人員承擔起了全部的舉證責任,還需擔負投訴等待查實的時間成本,而涉嫌違反《條例》的用人單位實際上擔負的罰款處罰也并不重——如果要切實落實《條例》闡明的性別權利保護原則,就應當讓應聘、投訴人員和用人單位同等承擔舉證責任,并明確規定一經查實用人單位有違反《條例》要求的做法,不僅要繳納罰款,而且還將被公開曝光,付出商譽損失。只有在這后一點上發力,才能讓用人單位感知到性別歧視的代價,才可能推動其遵守《條例》(而不是掏出一筆準備金,寧可繳納罰款也絕不雇用女職工)。
《條例》還包括未來可能被引發操作困境的條款。既然《條例》要求在深國家機關也需“保障男女兩性享有同等機會”,而國家機關內部最常見的違反性別平等要求的做法是在公務員招考中,對部分崗位作出性別限制。麻煩就出來了,深圳市公務員招考和人事管理的主管單位是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而《條例》界定的處理這方面投訴并對違法事實作出糾正處理的單位也是該部門——當參加公考的女性考生引用《條例》提出投訴時,《條例》的bug就會被引發,深圳市人社局將由此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筆者以為,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適時修訂《條例》,修復漏洞,提高原則要求轉化成的舉措的操作性。(鄭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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