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黃燈記6分”的新規出臺后,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最近表示,深圳暫未對闖黃燈的行為進行處罰。這個表態引起社會各界熱議(1月3日《羊城晚報》)。
我注意到:相關“闖黃燈記6分”規定源自修訂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其已經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以第12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明確要求: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作為下級交管部門,深圳在規定生效后不執行新規,顯屬違規行為。
“闖黃燈記6分”新規當然是依法規范公民駕車行為,是依法治國舉措之一。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深圳方面有法不依,顯然有悖這一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方面不執行規定似乎未得到上級交管機關批準。2日,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有關人士表示,深圳市的做法不符合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是“違背科學和法律精神的”。“不能一概而論說闖黃燈不罰,如果黃燈和綠燈一樣都可以通行無阻,還要黃燈干什么?”該人士說,黃燈的設置有其科學根據。上世紀美籍華人胡汝鼎發明了黃燈,最先被美國政府接受采用,從而由紅綠燈改為三色燈,并推廣到全世界。“紅、黃、綠三色信號燈是一個完整的指揮信號系統,深圳市此番表態不符合科學精神。”
“闖黃燈記6分”新規雖然在爭議聲中施行,但事實已經對規定的正向作用作了最好反駁,“最嚴交規”堪稱已然立竿見影。2日有記者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就新交規實施首日情況看,初步顯現出規范駕駛行為、增強安全意識、預防交通事故的積極效果,因違反交通信號導致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從嚴查處不按規定懸掛或遮擋號牌、闖紅燈、酒后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據北京、天津、南京、杭州、濟南等城市統計,新交規實施首日接報的交通事故數量分別比前日下降了9.3%、23%、26.7%、18.4%、29.8%,未發生因違反交通信號指示造成的惡性交通事故。
需要指出的是,一項新規出臺引發民間爭議并不可怕,只要執行部門貫徹執行到位,執行結果就會說明一切。如果達到出臺預期目的,則爭議不駁自消;反之,如果不能達到預期目的,則大可以停止執行或廢止規定。現時,全國各地都在雷厲風行地執行新規,深圳卻“巍然不動,恐怕不僅會影響法治的統一權威和政府公信,還可能混淆視聽給公眾造成思想混亂和行為誤導。
廣東省交管局表示,目前正會同該局法制科,研究如何從法律角度應對深圳市的表態。“處罰闖黃燈的問題,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按此實行就有違法的嫌疑。”到底是誰給了深圳不罰闖黃燈的法外特權?對公然不罰闖黃燈者行為到底該如何定性和說法?我期待相關方面盡快給公眾答案。(陳慶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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