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審議通過了《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等三大基礎電信運營商均表示,將嚴格貫徹落實這個決定的相關要求,確保網絡信息安全。(新華網)
近年來,隨著網絡媒體的迅猛發展,這柄“雙刃劍”表現出的“失控”狀態也在愈演愈烈,由此帶來的負面效應也不斷擴大。網絡信息魚龍混雜、泥沙俱下,很容易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隱私泄露、商業欺詐、網絡打手等等行為都因為沒有受到應有的約束和懲戒而越來越嚴重。這樣的情況不僅損害了公民個人的利益,也損害了網絡媒體自身的健康持續發展,更有可能危及到社會的穩定和諧。“虎兕出于柙,龜玉毀于櫝中,是誰知過歟?”猛獸傷人,過錯在于看守者玩忽職守。同樣的,網絡信息的負效應泛濫也是監管缺失造成的。
在網絡環境下,最好的監管不一定是立法,但是立法一定是最基本的監管。目前世界上已有近100個國家和地區制訂了符合本國或本地區需要的網絡信息保護法律,有的還配套成立了專門的執法機構。然而對于我國來說,雖然呼聲一年高過一年,但是網絡立法卻是“猶抱琵琶半遮面”。如今,人大常委會終于通過了《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不僅在保護個人信息上邁出了一大步,也通過加強網絡身份管理對網絡秩序進行了規范和制約,這樣的“先試先行”怎能不令人歡欣鼓舞、充滿期待?猛獸破籠而出傷及無辜,但是如果亡羊補牢,令猛獸重新“歸于柙”,并且加強看守和約束,那就能變害為利,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雖然網絡立法已經成為社會共識,但是網絡立法的逐步推進還是招來了一些非議。很多人擔心網絡立法尤其是實名化會限制個人的發言自由,從而加大網絡反腐、網絡舉報的風險,挫傷了人們利用新媒體維護權利的積極性。其實,要解答這個問題并不難,因為網絡立法并非是“全面管控”而是“適度管控”,也就是說并非要因為猛獸有可能傷人就要將其一棒子打死,而是選擇規避其危害。沒有約束的自由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由,從這個角度來說,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這項決定不僅是對網絡犯罪行為的有效震懾,更為維護網絡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據,這才是真正的自由。
網絡立法刻不容緩,但既不能操之過急也不能因噎廢食,如何真正做到“以人為本”,如何找到法與情的最佳節點,還需要在實踐中繼續摸索。同時,在網絡媒體健康成長的路上,不僅需要網絡立法,還需要大家自覺守法、用法,讓網絡法規成為大家的自覺行動,只有這樣才能給網絡媒體一個健康和美好的未來。(恣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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