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被稱為“史上最嚴交規”將開始施行。據新《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闖黃燈將和闖紅燈一樣,都扣6分。闖兩次紅燈達到12分屬于累計記分達到滿分,公安交管部門將扣留駕駛證,駕駛人需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并接受考試。(據12月28日新華網)
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規,既是維護交通秩序,也是保護生命的制度,嚴格一些是合理的。但嚴格不等于可以不講邏輯,比如“闖黃燈將和闖紅燈一樣”,黃燈的存在還有意義嗎?一律改為紅燈豈不更簡單、一目了然?然而既有“紅黃”之分,其代表的意義就應該有區別。“黃燈表示警示”,那就不能理解為禁止——“警示”與“禁止”絕不是一個概念。黃燈閃爍屬于緩沖時段,那就應該有別于紅燈的“禁止通行”。
至于說,交通法規定的“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細推之,也沒有明確黃燈的意義,實際上紅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也可以繼續通行,如果不存在黃燈的話。已經“越過停止線”,當然要繼續通行了,不可能是越過停止線的車輛還要停下來,不存在這種邏輯。
我認為,黃燈就應該有黃燈獨有的意義。通常的理解上,黃燈的指示作用是留出一個緩沖時段:如果紅燈突然亮起,駕駛員有時會因反應不及而導致采取措施不當產生危險。這種情況下,以黃燈做緩沖,提示駕駛員,并留給駕駛員一定程度的自由決定空間——有條件的停下來,反應不及的可以在紅燈亮之前通過,這樣既能減輕駕駛員應激反應,利于安全,又不影響清空路口內車輛。
在國外,很多國家的黃燈與紅燈都是有區別的。本月就曾有報道說,美國紐約三名駕車人提起訴訟,指稱這座城市交通信號燈黃燈持續時間太短(如果黃燈等同紅燈,也就不存在持續時間長短的問題)。香港規定,黃燈信號燈亮起時,司機應該停車,但同時也強調,如果其駕駛的車輛過于接近路口或者行人過道處,突然停車可能會引起交通意外,闖黃燈也是被允許的。對于過于接近路口的提法,其實間接上也是對特定情況下的闖黃燈給予了許可,因為有機會闖黃燈的車輛,基本上都是在路口的旁邊。
闖黃燈視同闖紅燈,紅燈、黃燈實際上沒有區別,這種規定絕不科學,給駕駛人增加無謂的難度與風險,進而直接與間接威脅到道路交通安全。同時,在邏輯上也說不過去,黃燈紅燈意義一樣,還要再設置個黃燈干什么?(馬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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