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計生委要求各地簡化準生證辦理流程。據《法制日報》報道,不少人反映,“準生證”依舊難辦。一些地區規定,辦準生證推遲一個月罰300元,如果到生之前才辦,要罰3000元,個別地方甚至要罰上萬元。
理想的公共服務狀態,應該是民眾根據需求、依照法規制度提出申請,政府職能機構就該提供全面而周到的服務,否則就是失職,必須接受問責。就辦理準生證而言,從辦證民眾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開始,就已經完成了他所承擔的義務。之后造成的延遲,應該追究的責任應該是辦事的職能機構,又怎能將責任推到民眾的頭上,讓民眾來為職能機構的行政效率低下來埋單?
民眾納稅,實際上已經為購買公共服務支付了代價,因職能機構辦事拖沓延遲,對民眾罰款,則近似于勒索。權力的這種創收方式,不但是對公共契約倫理的背叛,更是對公平正義的踐踏。準生證背后暗藏的權力尋租疑云,其實質是對納稅人既購公共服務的二次販賣。
如果民眾享受公共服務的權利主體身份不被確立,那么難免出現公共服務異化成權力尋租工具的可能。如辦準生證這種事情,民眾對職能機構提出的辦證申請,是種要求而不是央求;如果最終因為職能機構之間的拖延而遲辦,民眾所處的位置應該是問責者,而非受責者。但很顯然,權力與權利的身份已經完全錯位倒置了。如果權利主體身份得以鞏固,如果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如果問責機制犀利,那么簡化程序勢必成為一種權力自覺。當權力重回服務者的角色,面對納稅人,還敢這么囂張傲慢嗎?
簡化準生證程序無論是政策卡在路上,還是卡在權力尋租的障礙之上,解決的根本還是要讓職能機構重新回到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并為這種角色的確立和鞏固提供強有力的制度約束和公共監督。(時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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