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紀委書記黃先耀近日表示,廣東正在粵北和珠三角地區各選擇一個縣和一個區,開展領導干部家庭財產申報并在一定范圍公示的試點工作,“2014年前完成試點,并逐步推開”。(12月4日《南方日報》)
這無疑令人倍感振奮。一方面,此次廣東省的試點是省級黨委、政府統一規劃部署的試點,不再像以往一些地方只是由市縣低級別層面主導,因此,級別、檔次均不可同日而語。
另一方面,放在全國大背景下觀察,此次廣東試點并非一個簡單例行的試點,而是在十八大產生的新的中央領導層再掀“反腐新風”,強調必須“更加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語境下推進的試點。這樣的試點,顯然已不僅是地方層面的試點,更具有某種全局性的價值和意義。
因此,對于這樣的試點,除了振奮之外,民眾也對其作為“全國反腐倡廉排頭兵”,在如何具體啟動落實“官員財產公開制度”這一“反腐利器”的創制價值上,充滿期待。
首先,“誰要公開”。結合社會現實,筆者期待并建議:其一,“領導干部”不應僅簡單局限于行政級別,一些級別不高但手中握有重要公權力的官員,同樣也須納入公開范圍,以防止“小官大貪”。其二,“領導干部”也不應僅限于黨政機關,還應進一步延伸至國企、事業單位。其三,領導干部家庭成員的范圍也要盡可能全面完整,除了夫妻,還應進一步包括父母、子女,乃至其他關系密切的血親姻親。
其次,“公開什么”。應公開的財產范圍盡量全面完整,除了工資、補助等顯性收入,還應包括禮金、人情往來等隱性收入;除了現金、存款等,還應包括房產、汽車、奢侈品等貴重財產,以及股票、股份、債券等非現金財產。
再次,“向誰公開”。試點層面的“一定范圍公示”,或可暫時不全面徹底公開,但“一定范圍”仍應是非內部、具有一定社會開放性的公開——至少應對所在行政區域的公眾公開,并逐步從本地公開走向全國公開,從傳統媒體公開走向網絡公開。
最后,“如何核查、問責”。比如,應具體由哪些部門負責對公開財產進行核查?如何核查?一旦核查不實,對那些被隱瞞的財產,應如何定性,是視同“來源不明財產”還是“貪污受賄所得”?接下來,應如何啟動問責,怎樣問責?如果這些制度能夠建立并健全,試點就不只是純粹的“摸石頭”,而是在為全面過河鋪路搭橋。
■(職員 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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