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寶雞女子李悅2011年未婚生子,家人將孩子送人并收2萬元現金。一年后,李悅千里尋子,發現孩子被中間人以2萬8千元轉賣到湖南。孩子養父母稱要回孩子需付232萬元。李悅向警方求助被告知,這不是拐賣案,是“民間買賣”,中間人抱走孩子是“撮合好事”。
年輕媽媽李悅的一念之差,導致骨肉分離的悲劇,令人唏噓。不過,李悅及時醒悟,轉而不惜代價尋子,也讓人憑添幾分感動。可面對這位母親的尋子困境,當地警方卻作壁上觀,稱該案是民間買賣,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出賣自己未滿十四周歲的孩子犯罪,中間人抱走孩子是“撮合好事”,這些法盲之語不免令人錯愕。
刑法中的拐賣婦女兒童罪,從未把親生父母排除在外,事實上,近幾年來,一些父母出賣親生兒女,都被公安機關以販賣兒童治罪,中國哪有合法的兒童“民間買賣”?
當地警方或許是用詞不當,其言下之意,是該案屬于正常的收養行為,但事實果真如此嗎?
不可否認,在民間收養中,確會發生一些費用,但這些費用如果只是“營養費”、“感謝費”等不大數額,并不涉嫌違法。但在本案中,2萬元的數額,明顯已超過正常的范疇。
更重要的是,中間人以兩萬元買來孩子后,又加價8000多元,將孩子轉賣。這種將買來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不屬于什么“撮合好事”,而是以牟利為目的的非法販賣。
《收養法》規定,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本案中,李悅確有過錯,按法律,該怎么追究就怎么追究,但是李悅作為母親的權利,不能被剝奪,湖南警方有責任幫她找回孩子,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陳緯 法律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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