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包括電商在內的任何企業,為提高業績采取價格在內的各種促銷手段,都是其自由經營的權力,沒有不妥。但是,突破誠信經營的基本商業道德底線、甚至是法律規范,則是要付出代價的。
網上購物,已成為越來越多消費者的選擇。雙十一網購,人們的消費熱情和消費力超乎想象。可是在電商網站名目繁多的促銷大比拼和頻繁的價格戰中,先漲后降、高標低折、虛構原價等花樣層出不窮,價格虛虛實實如霧里看花,讓不少消費者大呼“上當”,一些狂轟濫炸的促銷優惠名不副實。(人民日報11月15日)
無可否認,對于任何一個商業企業(包括電商),為提高經營業績追求最大利潤,采取價格在內的各種促銷手段,都是其自由經營的權力,沒有什么不妥。但是,突破誠信經營的基本商業道德底線甚至是法律規范,則是要付出代價的。
毋庸置疑,如果電商“價格戰”不違背誠信、不違背商業道德、更不違背法律,而且還能夠為消費者帶來諸多實實在在質高價低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人們的期待。但實際上,許多電商利用先漲后降、高標低折、虛標原價、質低價高等誘導、誘騙的銷售手法,欺騙消費者與之交易,不僅讓群眾最初的諸多優惠價格期待化為泡影,既違背了誠信經營的道德自律,又危害消費者利益,涉嫌違法經營。
我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很顯然,不管是“8.15京東蘇寧”價格戰,還是此次雙十一網購,諸多網商的價格忽悠手段如先漲后降、高標低折、虛標原價等,主客觀上都符合價格欺詐的構成要件。
而且,針對當前商家虛假優惠折價的促銷行為,國家發改委出臺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的解釋意見明確:抬價打折的行為屬于價格欺詐;“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否則就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p>
在“8.15京東蘇寧”價格戰中(后),國家商務部、發改委先后表態要對電商價格戰進行調查,這讓人們對網商尤其是電商的網上經營亂象好轉充滿了期待。但是,幾個月過去了,雙十一網購的亂象及巨大的交易規模,不得不再一次讓人們對網商經營的失信行為甚至是違法充滿憂慮。
一方面,網商的巨大交易規模以及規模的不斷擴張,讓許多人都不可能置身事外,事不關己漠然視之;另一方面,網商的交易亂象又讓置身其中或即將置身其中的人群充滿糾結——自己的利益如何確保?再一方面,網商經營亂象折射的缺乏規范和管理問題,讓人不僅糾結于網上淘寶個人權益的得失,更對網商這一行業的健康發展充滿憂慮。而所有這些問題的解決,最終都需要政府加強規范與管理。目前指向和最關鍵的,莫過于網商價格欺詐。
也就是說,無論是法律的規定、解釋,還是群眾的期待、現實的需要,網商促銷“價不副實”的花樣手法,都是失信的違法違規行為。因此,價格等主管部門理應積極發揮價格職能,迅速作為。只不過,網商的價格欺詐行為可能是全國范圍內的違法行為,因此規范要在國家發改委的統一部署下,全國各地相關價格部門要密切配合、統一行動才行。(余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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