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級法院下發司法委托醫療損害鑒定的入選機構(2012-2013年度)名單,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等20家機構入選。2011年11月,該院出臺《人民法院委托醫療損害鑒定辦法(試行)》,確立了對醫療損害案件的統一鑒定模式,要求醫患糾紛雙方須在法院劃定的鑒定機構名單內通過協商選定或搖珠選定其中一家作為鑒定機構,統一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不再按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分別鑒定。
廣東高院此舉所試圖破解的,是醫患糾紛領域積弊多年的醫療鑒定亂象。日常生活中的公眾所見(甚至親歷),不乏錯綜復雜、耗時頗長的各類醫患糾紛。而其中尤以醫療損害責任的認定為最,頻頻遭遇醫學、司法、程序的多重困境。特別是各級醫學會作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授權的鑒定機構,其鑒定成員的組成與涉事醫療機構之間的曖昧關系,廣受詬病。
見諸報端的醫患糾紛個案中,不難看到由醫學會主導的醫療事故鑒定被質疑,在被拉長的訴訟時間里,糾紛雙方疲于應付各種重復鑒定的拉鋸中無法自拔,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說,近年來屢屢發生的惡性醫療糾紛事件,與醫療鑒定亂象以及司法程序的冗長不無關系。而求解這一難題的關鍵,則在于建立并確保專業、獨立的醫療鑒定人員、機構和程序的良性運轉。(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網
2010年《侵權責任法》頒行之前,醫療糾紛被劃分為所謂“醫療事故侵權行為引起的”和“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兩類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兩者所依據的法律文本不同,鑒定主體也存在差異,且直接導致了不少鑒定結果的天壤之別。事實上,由法律依據與鑒定案件類型的怪異劃分,不難嗅出部門利益爭奪的痕跡。《侵權責任法》頒行之后,取消了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的雙軌模式,統一使用醫療損害責任的概念,卻未對鑒定機構做進一步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無法徹底解決反復鑒定的問題。實際的操作中,醫患糾紛訴訟的“雙軌制”被延續,鑒定周期長、鑒定材料質證耗時長、程序隨意中止等拖延訴訟的問題依然存在。(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網
廣東省高院此次試圖求解這一醫療鑒定難題,即在于明確和強化了法院在醫療鑒定中的組織與監督作用,由其主導選擇、劃定醫療鑒定入選機構的名單。雖然其中仍然采用了醫學會與司法鑒定機構并存的模式,但通過程序設計力圖打破委托醫學會鑒定的地域和級別限制,希望在醫學會的醫療鑒定與涉事醫院之間,真正建立起有制度保障的避嫌與回避機制。并同時規范醫療鑒定的程序,禁止未經法院許可的鑒定材料私相授受,希望從程序上盡可能確保鑒定機構的地位中立與專業判斷。
地方高院如此潛心求解,只是對應增加了違規操作的成本,但依然是在緩解而非徹底解決醫療鑒定領域的諸種問題。醫學會鑒定的獨立性及其所遭遇的質疑,是否能因為司法程序的介入與監督而有徹底的變化,依然有待觀察。切斷醫學會鑒定與涉事醫院、醫生這一潛在畸形共同體的關系,讓醫學會的鑒定權與角色定位有系統的調整,需要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進一步嚴格準入與規范管理,確保鑒定人及鑒定機構的中立性,以中立的地位催生專業的判斷。而從法律層面觀之,則解決《侵權責任法》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二者之間的文本對接已為亟務,需要從《立法法》的高度進行通盤審視,對作為下位法存在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作適應性清理、調整與修訂。
醫患糾紛的復雜程度遠非醫學專業領域一種說辭可以解答,由醫療損害鑒定的主體、程序之爭,足以窺見此間所充斥的職業利益與角色偏向。需要有獨立、專業的鑒定機構,將不摻雜利益牽絆的醫學判斷提供給中立的司法,惟此才有可能真正實現司法定紛止爭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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