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規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是否需住院治療,應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依條件和程序作出判定,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開設精神科門診。草案還新增了精神障礙患者財產安全不受侵犯規定。(10月24日《新京報》)
俄國作家契訶夫在其小說《第六病室》中曾塑造過一座陰森恐怖的精神病院。就連小說中的醫生,也因為同情病人,和病人交談,而被上司認定為患上了精神病,被強制關入院中,悲慘死去。
類似景象不僅存在于小說之中。近年來,一些正常人因上訪“被精神病”的案例屢屢發生,甚至因為家族財產紛爭而被家人送入精神病院的,也并不鮮見。從這個意義上說,此番精神衛生法草案的出臺,明確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充分體現了對個人權利的尊重,力圖避免正常公民“被精神病”。
但是,精神病人住院究竟如何實行自愿原則,是否意味著收治精神病人一定要經當事人的同意,恐怕同樣值得商榷。有統計顯示,精神分裂癥患者暴力風險比正常人高4~7倍,那么,要保護公眾安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在充分尊重精神病人權益的同時,的確也需要對重癥精神病患者進行必要的干預治療與行為限制。而重癥精神病人連自己的情緒和行為都不可控,發生了暴力行為都可以無須擔責,是否住院全由精神病人決定是否具有可行性,自然也就需要被打上個問號。
事實上,假如精神病患者的意愿被視作理性,外部干預需要依據患者自愿行事的話,恰恰說明這位患者還有自我控制和行為能力,其危險性也未必高到要入院治療和限制行為的程度。而對于重癥精神病患者,則很難有這樣理性的自愿。從這個角度來看,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療的自愿原則,本身是自相矛盾的。
在這方面,不妨借鑒下美國經驗:只有在精神病人病情極為嚴重,不進行治療會危害到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時,才能對病人采取強制入院治療。此外,美國對此還形成了一套嚴格的法律法規,并有相應的監管機構。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必須向審查委員會遞交治療機構資料、診斷證明、病人意見書(無論同意或者拒絕)、監護人、家屬意見書,經過審查委員會批準,才能對病人進行強制性治療。而審查委員會的成員必須包括精神專科醫師、心理醫師、護理師、社會工作者、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等。通過不斷立法調整相關政策,不但減少了正常人“被精神病”的可能,還促成了精神病患者權益保障的不斷提高。
中國不妨多借鑒下他國在精神病患者權益保障方面的經驗,而不是從“被精神病”這一極直接跳到“入院自愿”的另一極。(武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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