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難嗎?不難,只需下載、填寫簡單表格、支付少量快遞費用,便可要求相關部門在法定期限內給出答復。但想要收獲指向明確的回答,則依然掣肘不少。
據媒體報道,日前,針對北京律師董正偉、西北師范大學學生黃煥婷和網絡爆料人周筱赟等公民提起對鐵道部12306網站建設、設計及招投標過程中詳細情況的信息公開申請,鐵道部在臨近《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15個工作日最后期限,分別給予了內容模糊且措辭雷同的回函答復,稱其已履行了法定公告義務,建議公民通過函件所給出的網站和媒體自行查詢。
政府信息公開,事關公民知情權,其公共參與的熱忱亟待制度呵護,而最重要的,還是每一個被申請部門的每一次回應,都能做到最起碼的不敷衍不推諉,不“王顧左右而言他”。公民申請信息公開遭遇“軟釘子”,并不少見,但像鐵道部這樣直接以“上網自己查”回應的,卻也不多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1條規定,“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而鐵道部回函中,列出包括中國采購與招標網、新華網等四家網站(而非一一對應的具體鏈接),看起來是有法可依的操作,但對信息獲取的“方式與途徑”卻做了籠統指引,不僅不利于公民便捷檢索、采集信息,且事實上有礙公民知情權的實現。與之相對的則是,公民申請內容不明確時,信息公開條例則要求申請人須“作出更改、補充”。但對同一組信息互動的往返兩方,是否存在權利義務不對等、區別對待的情況呢?
鐵道部回函所涉“中國采購與招標網”,作為信息公開的第一發布平臺,在網友進入檢索相關信息時,不僅需要注冊成為會員,且免費會員只能查看“距今8到20天的信息”,更多時間段的信息獲取則要求成為收費會員。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5條明令禁止“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違者將視情況責令改正、給予處分乃至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在回函中徑自給出兩個綜合性新聞門戶網站的做法,看起來是答復,實質上卻在用模糊信息進行推諉———內容龐雜的兩大門戶網站,徒增公民獲取有效信息的難度。
圍繞輿論對12306網站成本與運營狀態的疑問,9月28日,鐵道部信息化辦公室曾專文聲明回應,稱其行為“符合流程”。后來又稱,彼時聲明并非針對信息公開申請人所發,對后者“稍后還會給予更詳細、更有針對性的回復”。經過國慶長假之后,在法定15個工作日答復期屆滿之際,公眾所看到的“更詳細、更有針對性的回復”,篇幅甚至不及前述一紙聲明的三分之一。至于回應的內容,多位公民申請公開所及的12306網站設計、招投標過程詳細信息,中標方案詳情以及專家委員會名單等多項內容,卻并未看到職能部門愿為此著墨詳述(給出招標網站上也僅有簡單的招標和中標公告),所謂“更有針對性”,只剩下回函開頭的不同姓名稱呼而已。
事實上,諸如此前三峽大學學生申請公開官員收入等個案,層出不窮且愈加濃烈的公民知情需求,所遭遇的大多是模糊的信息公開回應,此亦或算意料中事。職能部門答非所問、不知所云,而今幾乎是通病且在蔓延?,F代社會的政府治理,透明公開是為其生命線,公民的知情權在其中能否得到維護和尊重,不可能完全寄希望于權力自省與道德自覺,而須有強大的公民社會對其進行鍥而不舍的督促,需要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需要對信息公開的細節要求(以“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為例,則應施以明確的指引性規定)與罰則進行科學、嚴密地論證。
此次鐵道部回函,對申請人以“公民”相稱,令當事人直感“意外”。概言之,網絡時代的公民知情和公共參與,亟待政府部門以更多實際行動回應,以嚴苛的要求打量自身每一個行政行為,清理有礙公民知情的一攬子陳規舊例,以圖真正跟得上“公民Style”的節奏。(南都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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