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為恰當的做法是給“小產權”房一條出路。如,規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在期限后建的要進行適當的經濟處罰并補繳稅費;而之前建好的房子需要分類對待,符合一定條件的要進行逐步規范化,嚴重違法的雖然要拆除,但不能讓買房人獨自買單。
近日,北京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表示,對京城在建在售的“小產權房”要立即叫停,堅決處理。同時,對于歷史上多年形成的“小產權房”,將分類研究處理辦法。這是北京繼其國土局此前對外公布79處小產權住宅名單之后又一新招。(見《21世紀經濟報道》)
“小產權房”是指在集體土地上建的商品房。因其產權只有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承認,而法律上不承認,一“出生”就背負著非法的身份。但是,一個龐大的“小產權房”市場在全國各地興起了。正如西南大學教授、重慶市政協常委、重慶市國土局原副局長邱道持所言:“全國各地都有這種現象,估計在重慶郊區和鄉鎮地區,小產權房和商品房平分天下”。城市房價高,農民工、拆遷戶、剛畢業的大學生等買不起商品房的人要解決安居問題,只能選擇購買小產權房。有媒體統計,北京市“小產權房”約占全市商品房總量的20%~40%;深圳市這一比重更高,要占到50%~70%。如此多的民眾住在“小產權房”里,任何政府都不可能“一拆了事”。如果強制拆除了“小產權房”,居住在這里的民眾又該住到哪里呢?所以,對“小產權房”只能區別對待、分類處理,這是最務實、最穩妥的處理方法。
對“小產權房”的處理一定要慎之又慎。倘若不是出于無奈,傻瓜才愿意去購買“小產權房”。小產權房在城市管網配套設施不全的城鄉接合部,不但公共設施落后,還拿不到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但是,“小產權房”的“茁壯成長”并非這一年兩年,小產權房的隱藏風險也不是一天兩天,為何政府非要等到“星火燎原”才想起“發威問罪”呢?禁而不絕的現實一再表明,“小產權房”絕對不能簡單“清理”了之,也“清理不干凈”。
規模如此龐大的小產權房,在利益鏈上,不僅有買房人、開發商、村集體,還包括鄉鎮政府,甚至更高一級政府。正如河北某村的一位村民所言:“我們村建這些新房的老板都有來頭,有的是鄉鎮領導的親戚。還有的是北京有名的民營企業老板。”“小產權房”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如果不分青紅皂白對已經建起出售、并已入住的房子進行強拆,恐怕還會引發社會矛盾。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說:“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就歷史形成的小產權房,北京將如何分類處理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尚未出臺,“小產權房”的業主都還在忐忑不安地等待著。但是,筆者認為,“小產權房”是特定條件下形成的特定產物。如何解決“小產權房”,不僅是個經濟問題,更是個嚴肅的政治問題。應當慎重處置。
事實上,“小產權”不是無產權,鄉產權也好,村產權也好,產權單位都是國家認可的基層政府和組織,而基層政府和組織同“小產權房”業主簽署購房合同所加蓋的印鑒就是最好的“產權證明”。
針對“小產權房”這一特殊的商品,政府應當以積極、穩妥、合理的辦法來妥善解決,不僅需要謹慎的技術操作,更需要超然的政治智慧,尤需多一點“風物長宜放眼量”的歷史眼光,堅決不能簡單地一拆了之,而最為恰當的做法是給“小產權”房一條出路。如,規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在這個期限后建的小產權房要進行適當的經濟處罰并補繳稅費;而之前已經建好的房子,需要分類對待,符合一定條件的要進行逐步規范化。
當然,對建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上的“小產權房”,應堅決予以拆除,還原土地本來的用途。對“小產權”的別墅洋房,尤其應當強制拆除。同時,不但要依法追究開發企業、鄉(鎮)村黨政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還應責令開發企業、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按市價返還“小產權房”業主的購房款,避免“小產權房”拆除后業主血本無歸。(劉英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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