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京等地宣布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改革,以“打破教師終身制”為核心,不僅在當地引起巨大反響,而且成為此段時間整個教育界熱議的話題。
教育改革發展到今天,已經進入深水區,我們再也不能摸著石頭過河了,于是相關制度的頂層設計十分重要。國家相繼出臺了教育質量標準、教師專業標準和新的課程標準,這三大標準是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2010-2020年)》提出的“把提高質量作為教育改革發展的核心任務”的重要戰略支撐。
關于教師專業化發展問題,早在196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就在《關于教師地位的建議》中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明確提出“應該把教育工作視為專門的職業,這種職業要求教師經過嚴格的、持續的學習,獲得并保持專門的知識和特別的技術?!苯處熓且环N專門職業,在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是這樣表述的:“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钡诙辏瑖鴦赵侯C布了《教師資格條例》,第一條是:“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p>
關于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條例》在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中有三項規定:一是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二是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三是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將之與《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的內容對比一下,我們會發現一些問題?!督處煼ā返谌邨l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師法》規定的是“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顯然有別于《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撤銷其教師資格”。還有一點非常重要,那就是不管是《教師法》還是《教師資格條例》,關于教師資格喪失方面的規定,都主要著眼于師德,而沒有從專業能力與水平上加以考量??梢?,《教師資格條例》遵守了立法原則,并沒有與處于其上位的《教師法》相矛盾。
2001年開始的義務教育新課程改革和隨后跟進的普通高中新課程改革,對中小學教師的專業水平提出了巨大挑戰?!痘A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研制了各門課程的課程標準,確定了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總目標和六條具體目標。具體目標中的第一條:“改變課程過于注重知識傳授的影響,強調形成積極主動的學習態度,使獲得基礎知識與基本技能的過程同時成為學會學習和形成正確價值觀的過程?!钡谒臈l:“改變課程實施過于強調接受學習、死記硬背、機械訓練的現狀,倡導學生主動參與、樂于探究、勤于動手,培養學生搜集和處理信息的能力、獲取新知識的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交流與合作的能力?!边@些都直指教師教學方式的變革。正在走向深入的課程改革對課堂教學改革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如何使教師轉變角色、轉變教學行為,如何改變學生的學習方式,打破“教師中心、課本中心”的教學形態,構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課堂,許多老師尤其是農村教師面臨著迷茫和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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