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不能將與錢有關的執法都當做“以罰代管”,但不少執法可以“來錢”是不爭事實。對于此類執法,大都是“有法必依”,而很少執法不嚴。涉及到國策的“計生”工作因為有涉執法部門的自身利益,很可能已被當做“生意”來做。
國家計生委網站10日消息稱,要將亂收費亂罰款的治理作為一項長期任務,及時取消非法收費罰款項目,并嚴肅查處基層計劃生育亂收費亂罰款的行為。(9月11日《新京報》)
雖然不能將與錢有關的執法都當做“以罰代管”,但不少執法可以“來錢”是不爭事實。對于此類執法,大都是“有法必依”,而很少執法不嚴。
如果從受到社會詬病的“以罰代管”中,人們看出了這種舉措對管理者產生的強烈經濟刺激,那么,對于名正言順的收費或罰款,管理者也未必能做到心如止水——“見錢眼開”,在當今社會中,已經越來越不像一個貶義詞了。因此,即使是有涉國策的“計生”工作,也出現了“基層計劃生育亂收費亂罰款的行為”。
既然一項社會管理涉及到“權銀兩訖”,被管理者需要用金錢贖買某種權利,那么,這樣的“交易”也應該明碼標價,不該有“商業機密”。因此,中央紀委駐國家人口計生委紀檢組組長勾清明表示,要“切實防止各種變相亂收費亂罰款問題的發生。同時及時公示收費罰款項目。及時將收費罰款的依據、標準等向社會公示。”
為何一項涉及到國策的“計生”工作,會引發亂收費亂罰款的問題?還是因為這項執法是“來錢”的。一旦關系到“來錢”的執法,就很容易發生工作重點的偏差,忽略了相關法規的初衷去追求“經濟指標”。如果此項“經濟來源”有涉執法部門的自身利益,那么,很可能把一項嚴肅的社會管理當做“生意”來做。
來自《新華網》9月10日消息:“浙江寧波有對夫妻,兩人均是獨生子女,于年初產下第二胎。正在全家樂翻天時,幾名計生人員上門,稱按規定,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也要經過批準才可以生育第二胎,而夫妻兩人在生孩子前未辦理手續,最終當地計生局決定征收社會撫養費7萬余元。但夫妻倆認為自己符合生育二胎的條件,無需繳納,目前計生部門已申請強制執行。
誠然,當地計生局的決定是“有法可依”的。可是,不但令當事人無法接受,也讓公眾產生疑惑的“征收”事件,暴露出的是當地計生部門對這筆“社會撫養費”的志在必得。社會撫養費是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而浙江已有政策,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二胎。那么,對符合當地現有政策的家庭征收7萬余元社會撫養費,理由僅是“沒有辦手續”。這就歪曲了“社會撫養費”的本意。本來是由于違規超生會增加社會負擔,用“社會撫養費”彌補公共支出。而現在浙江已有條件地開放了生二胎政策,也就是說已具備這個公共能力。難道就因一個報批手續,又產生了7萬元的公共負擔?對此,不能視為權力的尊嚴,而是當事部門對經濟利益的過分追逐。一件本身合法的事情,由于沒有給權力部門“知情權”,就遭遇和違法一樣的結局,是權力部門對政策理解能力的偏差,還是因“經濟效益”利令智昏?應該是“切實防止各種變相亂收費亂罰款問題的發生”的關鍵。
鑒此,有關“來錢”的執法,都必須“及時將收費罰款的依據、標準等向社會公示”。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不能像一個利欲熏心的商人,把政策法規當做“商業機密”,利用權力的優勢巧取豪奪,這將關系到政府的形象和社會的安定和諧。
(知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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