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針對網傳河南省扶溝縣一老人因抗議強征跳樓身亡,記者從當地有關部門了解到,經過現場勘查和法醫鑒定,該村民為“自主性墜亡”,墜樓原因系不滿政府強征強拆,且補償標準過低。
一個輕飄飄的“自主性墜亡”,描摹了跳樓老人最后的人生姿態。樓是老人自己親自跳下去的,沒有人推、也沒有人慫恿。因為“自主”,所以“墜亡”就屬于老人的主觀意愿所致,而跟外部情境幾無任何關系。這也就不難理解,當地楊姓副鎮長說,老人死亡系意外事故,鎮政府無行為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自主性墜亡”的終極意義,無非在于力圖營造一種“自殺”的幻覺,借以撇清“他殺”的嫌疑??墒?,不管老人墜樓的姿勢多么富有“自主”色彩,追問與質疑并不會隨之灰飛煙滅——究竟要怎樣的委屈與絕望,才會將一個年逾花甲的老人逼上跳樓的行列?“自主性墜亡”不過是個結果,總有可以按圖索驥的原因。若沒有天大的逼迫與悲憤,何以有了驚世駭俗的“自主性墜亡”誕生?
人死了,真相沒死,責任永生。至于“因為事發在鎮政府大院,為此政府決定給予死者家屬一定經濟補償”,盡管與此前的誓死“不承擔賠償責任”已有轉變,但拆遷事件上的是非權責,顯然無法因為“經濟補償”而一筆勾銷。
這些年,不安生的土地,令弱勢公民時刻陷入“匹夫無罪、懷璧其罪”的境地。理論上說,作為新拆遷條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早已于2011年1月19日頒布實施——劍指“行政強拆”,強化公民在拆遷事件上的談判與博弈能力,然而事實上,行政強拆上的波詭云譎,并未隨著新法亮劍而謝幕。
拆遷跳樓事件,美其名曰“自主性墜亡”。如此冷血而荒唐的表述,比初秋呼嘯的冷風還要寒徹心骨。無怪乎有黑色幽默戲言——干脆叫“牛頓式墜亡”吧,顯得更理性、更有科技含量。不過凡事皆有因果,造成“自主性墜亡”的原因能攤在陽光底下嗎?(鄧海建 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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