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組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民訴法修正的一大亮點,它意味著社會組織發起公益訴訟師出有名,有法可依,但是確定的訴訟主體——“有關組織”的說法過于含糊,不好操作。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8月31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關于“公益訴訟”的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專家認為,這一條款的確立使我國公益訴訟制度邁出跨越性一步。(詳見今日本報A02版)
近年來,公益訴訟漸為人知,比如郝勁松狀告鐵道部拒開發票案,李剛狀告全國牙防組虛假認證案,前不久北京“自然之友”等公益組織就云南曲靖鉻渣污染提起公益訴訟等。公益訴訟維護的不是某一個特定人的利益,而是維護公共利益,與每個公民都息息相關,特別是當下,有的地方公權力失控,視公民權益如無物;一些壟斷企業傲慢侵犯公民權益而不自省,公益訴訟應該得到更大范圍的實踐。
遺憾的是,公益訴訟雖然在一些地方有了司法實踐,但步履艱難,踉蹌前行,常常遭遇立案難、取證難,更不要說勝訴了。究其原因,公益訴訟缺乏立法支持。具體而言,修改前的民訴法并沒有賦予公民或社會組織公益訴訟的權利,由于社會組織不具備原告的資格,因此公益訴訟行進緩慢,敗多勝少,甚至連立案都難以實現。
如今,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民訴法修正的一大亮點,它意味著社會組織發起公益訴訟師出有名,有法可依,這必將激勵更多的公民和社會組織參與、發起公益訴訟,不僅有理由維護公共利益,改善我們生存的環境,還將推動公權力依法行政、相關企業遵紀守法。
不過,需要提及的是,盡管公益訴訟已被納入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也確定了訴訟主體——有關組織,但“有關組織”的說法過于含糊。權威統計顯示,目前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有462000多個,其中25萬左右的名稱叫“社會團體”,約20萬是“民辦非企業單位”,還有2000多個是基金會。這46萬多家社會組織,不可能都具有發起公益訴訟的資格。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認為:“哪些組織能夠適宜提起公益訴訟,我認為有關部門可以事先商量一個辦法,劃個杠杠。”劃杠有必要,但是門檻不宜過高,否則僅有少數的社會組織有資格提起公益訴訟,或將影響公益訴訟的健康發展。
一方面固然應明確公益訴訟的具體主體,另一方面也應該強化監督措施,以遏制相關法院故意不立案,或給立案人為制造障礙。
此外,公益訴訟的一大難題是取證難,如何破解亦需關注。比如,公益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在調查云南曲靖鉻渣污染時就頗費周折,據報道,該組織志愿者決定實地走訪鉻渣堆放地,但遭遇企業保安的攔截,還搶走了調查人員的相機和錄音筆。最終,經過警方的協調,志愿者們拿回相機和錄音筆后,發現照片和錄音都已被刪除。如果無法取得核心證據或有效的佐證,即便法院立案了,但難以勝訴。
當然,更應該看到,發展的中國需要更多的社會組織和公民挺身而出捍衛公共利益,飛速向前的時代也必能催發更多的人葆有權利意識,關心我們的生存狀態。公益訴訟不會一帆風順,但只要公民精神不老,建設美好家園的腳步不停止,公權力就會變得節制,一些傷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就會有所畏懼。(秦淮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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