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防止借會議之名公款旅游,決不是旅游法能夠規范和防止的。會議過程中的公款旅游問題,主要還是要靠規范和調整公款支付和監管的預算法等相關法律來完成。
參加會議是否屬于旅游?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旅游法草案時,該問題引發委員熱議。
制定旅游法,在我國是一項填補法律空白的立法活動,其重要性和現實意義都不言而喻,因而備受關注。恰當界定“旅游”概念,正確劃定旅游的范圍,是旅游法為旅游各方設定權利義務的基礎。
不過,一些委員熱議“參加會議”是否屬于旅游,擔心把“參加會議”納入旅游范疇,“三公消費中所有出國友好交往都變成旅游了”;還有代表提出,立法要考慮旅游的組織者除旅行社外,還有“單位組織”。這些提法,都是在考慮如何把“旅游”和“公款旅游”切割,或者如何有助于監督“公款旅游”。
委員們的初衷雖然不錯,但如果寄望于通過旅游概念的厘定,起到“約束公款旅游”的作用,恐怕是找錯方向了。
草案中對“旅游”的概念表述確實有些問題:“自然人為休閑、娛樂、游覽、度假、探親訪友、就醫療養、購物、參加會議或從事經濟、文化、體育、宗教活動”,涵蓋的范圍過于寬泛。不過,完善“旅游”概念的出發點,應該是考慮如何更好保障游客和旅游經營者及其他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事業健康發展,而不是如何更有利于約束公款消費。
其實,“參加會議”本身算不算旅游,很難一概而論,類似參加博覽會、會展等活動,很可能就是旅游的一部分。不能因為其可能導致“因公開會”被誤解,就徹底將之刪除。
不可否認,當前的許多“會議”都暗含一些旅游活動,甚至成為公職人員腐敗的重要通道。但要防止借會議之名公款旅游,決不是旅游法能夠規范和防止的。從性質和宗旨上看,這部法律根本不可能承擔這些“反腐任務”,否則就會不倫不類。至于會議過程中的公款旅游問題,還是要靠規范和調整公款支付和監管的預算法等相關法律。
其實,對于公款旅游,相關部門曾經多次出臺專門文件,之所以效果不佳,關鍵還在于政府部門的“錢袋子”沒有被看牢。現在中央和一些地方在推動三公經費的公開,但因普遍失之粗疏,公眾還是很難看出有無公款旅游的端倪,因而也談不上有效監督。要想根治公款旅游,很大程度還取決于各級政府預決算公開的詳細程度。
“旅游”概念當然有待完善,但方向在于如何更好揭示旅游本質,而不是承擔“約束公款旅游”這樣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規范和調整的范圍過于寬泛,是“旅游法”不能承受之重。(李克杰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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