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被期待著統領旅游市場的健康發展,更被廣大旅游消費者期許著重塑權利的價值與尊嚴。
旅游法草案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對中國的旅游業而言可謂意義深遠。就在年初,三亞宰客事件引爆網絡輿論,對國內旅游市場失序可謂做了最典型性注解。快速發展的旅游業由于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零負團費、強制購物、辱罵游客、宰客等現象泥沙俱下,旅游景區過度開發、無序競爭造成生態系統惡化,顯現出對立法的極度需求。
作為一種市場領域立法,旅游法的制定則呈現出復雜的利益考量。由于旅游業是一個關聯性、綜合性極強的產業,涉及交通、住建、商務、文化管理等多個部門,將近上百個行業,吃、住、游、娛、購等相關立法會牽扯不同部門、經營主體以及消費者的利益,既要在政府部門之間做出利益均衡,又要在經營者與游客之間進行權益配置;既要促進旅游市場繁榮發展,又要避免地方政府過度開發。如此必然給立法帶來極大壓力。同時還要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恰切嫁接,立法技術較為復雜。
正視立法中的困境與難點是一種理性態度,但對部門利益和行業利益的技術化均衡,不能屏蔽立法的終極追求。比起宏觀上的市場規范化目標,我更關注旅游法對普通百姓的價值與意義。數據顯示,2011年國內旅游人數超過26億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過7000萬人次。
在人人都是游客的背景下,這意味著一部旅游法是事關每個人切身利益的立法,與普通百姓的生活密切相關,無論利益博弈如何,都不能偏離其維護游客合法正當性權利的初衷。
因此,旅游法被期待著統領旅游市場的健康發展,更被廣大旅游消費者期許著重塑權利的價值與尊嚴。如何為游客與經營者之間架構起公平的利益均衡機制,并為利益弱勢一方提供足夠充分且便捷的權利救濟機制,自然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今年4月俄羅斯國家杜馬通過旅游法修正案,其中設立“賠償基金”,每家旅行社都需將其營業額的0.1%投入該基金賬戶中,以保證旅客在境外旅游時遭遇旅行社突然倒閉或破產,仍有人為其支付回程機票費用。如此細致而貼心的制度設計,背后蘊含的權利保護理念值得我們借鑒。(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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