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香港特區(qū)政府的經驗可以看出,官員財產公示是社會文明的發(fā)展趨勢,只要認真學習,這個問題在技術上完全可以得到解決,我們應該為此早做準備。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近日公布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資料,包括行政長官梁振英在內的一干高官的部分財產狀況都被公開。從公示的資料看,梁振英有六處住宅物業(yè),另外還持有三個公司的股份。
對于香港市民來說,類似新聞或許已經司空見慣,畢竟自香港回歸以來,特區(qū)政府每年都會公布政府高官的私人財產信息。官員財產的多少已經不是問題,問題只在于來源是否合法。對于香港而言,這種例行公事的舉措確是保障香港長期繁榮穩(wěn)定手段之一,其意義不容低估。
政府高官依法公開財產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只有公共權力的執(zhí)行者被置于一個透明的環(huán)境中,公眾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才有可能得到滿足,從而判斷官員在權力運行中有無損公謀私的行為。如果一個政府官員有多少房子都是一個謎,那么無論他對房產政策持怎樣的態(tài)度,都可能受到公眾的懷疑;如果一個官員連最基本的社會關系都不能被公眾所知,公眾也很難相信他不受“裙帶之風”的干擾。官員公開財產狀況,必然要犧牲自己和配偶乃至子女的部分隱私,但這種犧牲又是值得的。任期內每年一次的公開,會讓位高權重的決策者戰(zhàn)戰(zhàn)兢兢,時刻想到有無數(shù)眼睛在盯著自己。強大的外在監(jiān)督會迫使官員不得不保持清廉形象,而僅靠官員的道德自覺是做不到這些的。這些年,香港特區(qū)政府的廉潔之所以能在亞太地區(qū)名列前茅,制度的保障顯然是第一位的。
香港是中西文化的交匯處。香港目前較為成熟的社會管理模式,有很多都是學習而來。官員財產公示制度不是香港首創(chuàng),但學習國外先進經驗的特區(qū)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把這項制度做到了行之有效。
與發(fā)達國家相比,中國還是一個后起的發(fā)展中國家,這個國情注定我們的改革開放就是要不斷地學習國外先進經驗。“大膽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創(chuàng)造的一切文明成果”,鄧小平在二十年前的南方談話中講到了這些。這種吸收和借鑒,在科技和經濟領域一般不會有太大阻力,但是在社會管理和行政體制方面,往往會遇到觀念上的障礙,比如官員財產公示制度,1988年全國人大就曾提出立法動議,但是二十多年之后仍然沒有大的進展。
在信息傳播不斷加速的今天,官員財產的不公開不僅助長了個別官員的腐敗,也使更多的官員受到了公眾的懷疑和猜測。無所顧忌的“人肉”手段,也時常損害官員的合法權益和個人隱私,對權力的不信任的情緒更是破壞了整個社會的凝聚力。在這樣的社會環(huán)境中,單兵突進的官員財產公示確實已經難以起效,如果沒有相關的配套制度,財產公示首先就會面臨如何取信于人的問題。但是依據(jù)香港特區(qū)政府的經驗可以看出,官員財產公示是社會文明的發(fā)展趨勢,只要認真學習,這個問題在技術上完全可以得到解決,我們應該為此早做準備。
(沙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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