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王先生先行墊付600萬替兩個朋友買官被騙,其中一個朋友官至遼寧省廳長,謀求副省級職位。詐騙王先生的嫌犯鄒焰焰已經受審,據知情人分析,王先生打算一人扛了,把買官的朋友說出來沒有意義,私下里怎么給錢也與本案無關。(8月2日《新京報》)
600萬元,顯然不是個小數目。我們固然不應對王先生的財產來源做有罪推定,但因其“想買官”是確鑿的事實,因此,盡管“私下里怎么給錢與本案無關”,但“把買官的朋友說出來”顯然又不是真“沒有意義”的事情。
既然是有官員想要買官,就不能因結果未曾得逞而對買官的情節忽略不計。2002年,中央下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了“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營私舞弊”;2008年,中紀委、中組部又聯合印發了《關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見》,進一步強調對于行賄買官、受賄賣官的,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吊詭的是:一方面,買官賣官一直未曾禁絕,另一方面,各色“賣官一覽表”上,買官者往往以“某某”代之,即便賣官的官員倒了,買官者卻常常安然無恙。在司法監察的邏輯里,理應不放過任何買官賣官的蛛絲馬跡,既要依法懲處賣官者,同樣不能放過買官者。不然,打擊權力倒賣就始終是“長短腿”。
600萬元,替“兩個朋友”買官,如果此事是當事人杜撰,那就歸于簡單的詐騙;但如果不幸是事后真言,公眾自然要追問:出600萬元要為誰買官?——所謂“廳長”是哪位?更重要的是,如此巨額的買官款項,如果不能證明其合法來源,不免令人聯想權力尋租的結果,更直接的問題是,買官款清白嗎?
好在這是一場鬧劇,但鬧劇的背后,依然有值得慎思的問題:如何完善用人公平機制,如何打擊買官沖動與賣官行徑——法律與制度當有更積極的作為。(媒體人:鄧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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