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下發首個國家層面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規范性文件,民政部等7部門召開視頻會議,細化落實具體措施。民政部部長李立國表示,“原則上不讓見義勇為者支付一點醫療費”。衛生部醫政司副司長郭燕紅表示,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必須堅持“先救治、后付費”的原則,決不允許因費用問題而拒絕救治的情況發生。(8月1日《京華時報》)
只有對見義勇為者權益的保護做到最大化,才會有更多的人愿意見義勇為,社會正氣才能最大程度地得以弘揚。因此民政部和衛生部的“表示”振奮人心。
不過,假如我們不把討論范疇局限于見義勇為者,則不免有一點疑問:難道不是見義勇為的負傷人員,醫療機構就不用堅持“先救治、后付費”的原則嗎?就能夠允許因費用問題而拒絕救治的情況發生嗎?
對一切需要緊急救助的病患者,堅持“先救治、后付費”原則,是一個社會人道主義的底線,如果任由病人因“差錢”而在醫院門口自生自滅,不僅是醫院的冷血,更是社會的麻木、人情的冷漠、文明的悲哀。在一些發達國家,“杜絕拒絕救治”早已上升到法律層面。比如美國在1986年通過了《緊急醫療護理和勞動法》,它被形象地稱為“反拋棄病人法”,一旦醫院違反此法,將面臨最高5萬美元的處罰。而德國法律規定,如果急診室醫生拒絕救治病人,那么他們將被課以罰款甚至被判刑一年。
比較而言,我國相關立法明顯滯后。去年10月份,由衛生部起草的《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有規定“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和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但不知為什么,去年11月已經截止意見收集的《辦法》到今天還沒有出臺。更何況,“杜絕拒絕救治”不僅僅是一個部門法規所能實現的,更要依賴政府對公共醫療的巨大投入,尤其是在公共醫療資源分配上要向弱勢群體傾斜。
無論如何,“杜絕拒絕救治”應適用于一切病患,而不能只局限于見義勇為者。對見義勇為者“先救治,后付費”只是一個低標準。(趙勇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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