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見義勇為者提供醫療保障和撫恤保障,無疑十分必要,但政府突破現有制度為見義勇為者提供“特殊照顧”或“優先安排”就很值得商榷。
民政部等部門日前聯合出臺《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基本生活、醫療、入學、就業、住房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尤其是明確了見義勇為死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
就現狀而言,“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悲劇盡管不是常態,卻也屢有發生。面對危險,出手還是不出手,這是個問題。出手可能不難,出手之后將會發生什么,卻很難預料。好的情況可能是:出手者成功排除危險,并在贊譽聲中悄然離去。壞的情況也可能是:路見不平,挺身而出;身負重傷,媒體贊賞;住進醫院,領導看望;債臺高筑,被人遺忘。
現實生活中,見義勇為的后續故事更多介于好與壞之間。我們要鼓勵有能力、有條件的見義勇為,這樣代價更少,也更有效果。但對于那些因見義勇為受到傷害的勇士們,我們也不應苛責。很多時候,挺身而出并不是一道簡單的算術題,可以精確計算出成功的幾率。對于那些因見義勇為而受到的損害,政府理應承擔責任。因為見義勇為的獲益者,不只是具體的當事人,還包括政府。
道理很簡單。法律為每位公民劃定了權利與義務,也為政府圈定了責任與擔當。公民自愿接受政府管理,同時將維護社會秩序的責任交給政府。當然,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政府在履行職能時也需要民眾的支持與協助。政府通過宣教和制度,努力在社會中倡導良好的道德觀,一方面預防民眾成為壞人或干出壞事,一方面鼓勵民眾與壞人壞事作斗爭。
但是,作為政府工作人員,他們在與壞人壞事的斗爭中受到傷害,將由政府承擔后果。工作上的照顧,對家庭的關懷,都在公務員的職業保障之列。而見義勇為者并沒有都享受到這種保障,這也是以往“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根源。
由此,為見義勇為者提供醫療保障和撫恤保障,無疑十分必要。對《意見》中的這些條款,我十分贊同。尤其是《意見》明確醫療機構應為見義勇為人員建立綠色通道,堅持“先救治、后收費”的原則,優先救治。對因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人員,還可通過適當醫療費用減免、城鄉醫療救助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這樣的基本保障,確需由國家統一立法。
當然,見義勇為者也不是為了獲得特別照顧而選擇出手。由此,政府突破現有制度為見義勇為者提供“特殊照顧”或“優先安排”就很值得商榷。比如,對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中考、高考給予一定優待。“特權”本身就容易誘發見義勇為,這樣的“特殊”和“優先”須慎行。(特約評論員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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