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的重金屬、空氣里的PM2.5、看不見的核輻射,當越來越多的環保事件出現在人們身邊,人們開始變得多疑。對于環保人士來說,自購檢測設備進行環保自測如今也變得普遍。不過記者了解到,根據2009年4月環保部公布的《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這種自測被嚴格限制,一旦該《條例》正式出臺,民間的自測行為可能被禁止。(詳見今日河南商報A02版)
需要厘清的一點是,條例僅僅是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但眾所周知,民間環保自測往往與一定形式的公開是密不可分的,比如通過微博向外公示檢測結果。從這個意義上說,媒體推斷出“民間自測行為可能被禁止”也不是沒有道理。
法律對民間環保自測結果的公布做出限制性的規定,可以理解。畢竟,民眾自發購買的檢測設備和儀器相對便宜,質量認證和業務準入缺失,性能和精確度很難保證,如果任意發布,很可能被誤認為是公共信息,從而造成信息混亂。這個道理如同個人不得發布而只能由地震局發布有關地震的信息一樣,都是為了保證公共信息的權威和安全。但與此同時,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也值得商榷。如果明確以個人名義發布,能對社會有何危害?還是對“政府工作的一種促進”,何須一律禁止?
正是因為法律草案有瑕疵,有可以探討的空間,所以才需要廣泛征求意見。問題在于:這條有可能置民眾于違法境地的法律規定,究竟征求了誰的意見?筆者從網上搜到一份環保部辦公廳于2009年4月27日發的征求意見函,抄送對象是各部委和各級環境部門。很顯然,這是在政府部門內部征求意見,普通民眾很難有機會參與和提出意見,甚至直到媒體的意外發現,才知道有這樣的內容。
如今的環境監測,一方面,民間環保自測越來越普遍,專家支持,政府部門則持默許態度;而另一方面,相關法律草案早已擺在那里,隨時有出臺的可能,這將導致違法與守法的邊界變得非常模糊,公民權利處于一種不確定之中。進而言之,還有多少與民眾利益相關的法律法規處于“潛伏”之中,還有多少所謂的“征求意見稿”根本沒有征求民意?(媒體人:吳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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