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定贍養人應經常看望老人,并非剛性的強制性要求,而是一種軟性的指引性規范,重心不在懲罰而在引導教育。
一部關系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近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引人關注的焦點之一,就是將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精神慰藉條款寫入草案。
媒體用脫胎換骨來形容這部法律的修改,可見變動內容之多,但人們將注意力放到“常回家看看”上,大概是因為這樣的道德立法本身所具有的爭議性。作為一種孝道,“常回家看看”是否需要上升為法律規范,見仁見智。
隨著社會發展,傳統的家庭結構和道德觀念發生了很大變化,給即將步入老齡社會的中國帶來諸多新問題。資料顯示,2011年底全國60歲及以上老人18499萬,老齡化、空巢化帶來的社會問題日益凸顯,空巢老人的精神困境更令人堪憂。以往出現多起老人狀告子女的案例,訴求并非贍養費,而是孩子的關心和問候。在這種背景下,對“精神贍養”立法無疑是必要的,本質上也是對老年人精神權利訴求的回應。
有人擔心,將“常回家看看”確立為法律義務,強制力的威懾可能造成“被回家”的尷尬,執法也不易操作。這可能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讀。法律原本具有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多項功能,除強制懲罰外,還有指導教育的作用。在一些人的習慣思維中,法律就是懲罰性規范,道德一旦上升為法律,即意味著需要用強制力來實現,這是對法律的片面化理解。
在屬性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具有鮮明的社會法特征,更多的是從鼓勵、倡導的角度來設定權利義務。草案規定贍養人應經常看望老人,主要意圖是在家庭中確立子女的孝道責任,在社會上樹立關懷老年人精神權益的意識。它并非剛性的強制性要求,而是一種軟性的指引性規范,重心不在懲罰而在引導教育。同理,草案將重陽節這一蘊含敬老內涵的節日設定為老年節,也是想通過其深厚的文化底蘊和廣泛的社會影響力,塑造全社會敬老愛老尊老助老的良好風尚。可見,我們不能用刑法思維理解這樣的條款,更不能用可操作性來衡量其具體效益。
既然主要是倡導性規范,我們就要理性預期其實施效果。將孝親倫理寫入法律,雖然在立法上滿足了空巢老人對親情的渴求,但其折射出的傳統孝道日益式微,仍需全社會在法律指引下進行重塑。“常回家看看”入法并非直接拯救孝道,而是借此喚醒子女的親情良知,反思我們以往偏狹的孝道觀念,從而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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