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關乎1.85億老年人合法權益保障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提出,每年農歷九月初九(重陽節)擬定為中國老年節,“常回家看看”或入法律。(見6月27日《京華時報》)
將“常回家看看”寫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讓法律的剛性彌補子女的“惰性”,有助于扭轉社會上存在的物質贍養有余而精神贍養不足的不良傾向,有利于營造孝敬老人、家庭和諧的社會氛圍。
不過,“常回家看看”在很大程度上是個“私律”問題,具體地說,它關乎子女對父母親的孝道,更多地屬于個人道德范疇。而道德與人們的動機有關,人們的愛心和善行,有自發、自愿的特點。如果子女不孝或是冷漠,法律或能強制出子女回家的次數,但卻難以強制出那些不孝或是冷漠子女熱待父母的孝心,這樣的“常回家看看”徒有形式,并無太多真情可言。
事實上,大多數子女都懂得,一個家庭被簡化成一兩個孤單的身影,老人們面對的是空蕩蕩的屋子時,“常回家看看”對過“空巢”生活的老人意味著什么。問題是,現代社會里人人都像勞碌的飛燕,而且很多子女為掙錢養家糊口,又不得不“棄老拋小”出外打工,整日為錢忙、為生活奔波,雖然有“常回家看看”之心,但很多人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常回家看看”難免成為無法兌現的愿望。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敬老人是做兒女的義務,這是千百年來人類為維持基本的社會秩序作出的文化安排。從感情角度看,只要有兒女對父母的關愛,維持基本的家庭秩序的動力和“靈魂”就始終存在。而現實卻是全國約1.85億老年人,有一半過著“空巢”生活,這恐怕才是“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初衷。
如何讓“常回家看看”更順乎法律合乎人情?這就要求在規定子女如何履行孝道的同時,不可忽略其他相關政策措施的配套跟進,如果只約束子女,而忽視與此相關的層面,比如用人單位,如何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贍養人在探親休假期間該怎樣享受用人單位的工資、獎金等政策,社會又如何為子女孝道再加一把力等等,那么“常回家看看”很可能會淪為“烏托邦式的夢想”,徒法不足以自行,這樣的法律也很難說是完整的。(張緒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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