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山東臨沂市某小區里,一對母女被一輛疾駛而來的汽車撞倒。更讓人氣憤的是,肇事女司機張某不但沒有積極救助傷者,反而脫光衣服幾次躺在救護車前,阻止救人。年僅4歲的女孩不幸身亡,媽媽還在搶救中。目前,肇事者已被刑拘,正在進行精神病鑒定。(6月27日《山東商報》)
首先,本案定性量刑的基礎,是張某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這有賴于精神鑒定結果。根據案發時當事人的辨認、控制能力,確定其是負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還是部分,或是無刑事責任能力。值得一說的是,如果肇事者僅僅是“受到刺激”,就情緒失控,做出撞人、攔車的行為,那跟醉酒后犯罪一樣,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不是免責的理由。
如果確定張某需負刑事責任,本案的定性可能發生改變。因為一般來說,小區里的交通肇事是按“過失致人重傷、死亡”定罪,但如果肇事者故意阻撓搶救傷者,以達到“撞傷不如撞死”的目的,那就是旨在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犯罪性質就從過失轉為故意,應依故意殺人罪定罪。
其實,公眾對慘案的種種焦慮,并非沒有緣由,肇事者曾經是當地醫學院精神病學的講師,所以有人懷疑其是在肇事之后撒潑裝瘋,逃避責任。
為示天下以公,當地警方應直面公眾的關切,更積極地公示案情和鑒定結果,避免不透明的操作,引發不必要的猜測和誤解。特別是針對公眾質疑張某可能的“裝瘋”,警方的精神病鑒定不應在當地完成,而是應由省內、全國的專家參與,并且有必要及時引進媒體、當地人大代表的共同見證。
警方也有必要將張某在案發之前遭遇的“刺激”,是否有病史,及時向公眾披露。雖然更多的官方信息披露,可能會引來更多的質疑,但警方應直面此事,一一釋疑,這也是樹立司法公信的契機所在。
公眾有責任監督司法過程,但另一方面,在相關鑒定尚未公布之前,公眾也不應盲目給本案貼上類似“師德淪喪”的種種標簽。公正、妥善處置這起慘案,是官民各方共同訴求所在。(徐明軒 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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