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雖不必強制,但還是應通過完善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規,起到應有的促進作用。比如,很多網民就表示,并非自己不想回家,實在是假期有限。
據報道,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有較大爭議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條款,寫進了草案。草案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一種觀點認為,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常回家看看”的道德義務不應當規定在法律當中。的確,一般情況下,道德領域無須法律介入,尤其是刑法的介入,不能利用刑罰手段來對付道德問題。但另一方面,道德與法律卻無法截然分開,一些道德義務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來加以規范。
像“常回家看看”這樣的道德義務規定在法律中,也就是將這種道德義務上升到法律義務,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強制等作用,因能在更廣泛范圍,更深入地讓子女們履行這一義務,讓“常回家看看”、給予老年人精神需求等在現實中更易實現。
還有觀點認為,這樣的條款入法,由于其在現實中難以量化,也難以監督和強制,所以可能會由于其難以操作、難以據此提起訴訟而影響到法律的權威性。其實,并非每一個法律條文都必須有具體的操作程序,有些法律條文可以作原則性的宣示,表明立法者導向是鼓勵子女們給予老年人精神需求,希望全社會形成良好氛圍,并不一定非得要有制裁和執行規范。
讓子女精神盡孝,無法用法律的強制力來達到目的,也就沒有必要規定什么具體的“可操作性”。但是,規定這樣的條款除了宣示外并非沒有其他意義,比如在子女分遺產過程中,法官就可以憑借這樣的條款,判定不對老人精神盡孝的子女不分、少分遺產。
“常回家看看”雖不必強制,但還是應通過完善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規,起到應有的促進作用。比如,很多網民就表示,并非自己不想回家,實在是假期有限。但實際上,1981年《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就明文規定,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為20天,且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但曾有媒體調查顯示,有九成人根本不知道有這個“探親假”,現實執行情況也就可想而知。
但類似于“探親假”這樣的規定,其實是“可操作”的。如果假期、路費補貼等真正得到落實,相信“常回家看看”的人,會越來越多。當然,為保證企業利益、提高企業積極性,通過稅收優惠等政策,對那些創造條件讓員工“常回家”的企業給予補償或獎勵,也是可以探索的方向。(楊濤 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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