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人士就社會保險關系轉續及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等問題集中答復網友時明確表示,相應推遲退休年齡已是一種必然趨勢,該部將適時提出彈性延遲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政策建議。
這個說法令退休制度改革再度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必須承認,我國現行退休制度存在不合理之處,比如女性退休年齡偏低。但是,目前所討論的改革做法及原因,都存在一定的誤區,需要加以澄清。
首先,許多人認為,延長退休年齡可以增加個人繳費年限和縮短領取養老金的年限,從而可大大緩解養老金的支付壓力。這種看法是建立在養老金待遇不隨退休年齡調整的前提下的。如果退休年齡和養老金待遇掛鉤,那么通過延長退休年齡改善養老金收支狀況的效果將大打折扣。所以,養老金支付壓力不應該成為我國延長退休年齡的主要原因。
其次,很多人以國內就業形勢嚴峻為由反對延長退休年齡。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彼得·戴蒙德指出,世界各國經驗表明提前退休與降低失業率并無顯著關系,就業崗位并不是固定的,而且在法定退休年齡偏低的情形下,許多名義上的退休者還從事各種各樣的非正式工作,影響勞動力市場正常運行。
退休制度改革不等同于延長退休年齡。從國際經驗來看,增強靈活性是一個重要的改革方向,即引入彈性退休制度。彈性退休制度通常會設定兩個不同的退休年齡,即法定最低退休年齡和法定正常退休年齡。
法定最低退休年齡也是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簡單來說,彈性退休制度是勞動者在達到法定最低退休年齡后,允許其根據自身健康狀況、經濟基礎以及對待工作-閑暇的態度等等因素,選擇退休年齡的一種制度,同時,對于延遲退休或提前退休(相對于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有不同的養老金激勵或懲罰辦法,視各國社會經濟背景而定。一些國家面臨勞動力短缺,為了鼓勵延遲退休,政府就會針對提前退休行為削減養老金。這些做法有利有弊,引起過不少爭議。西方一些國家實行彈性退休制度的教訓就是沒有充分保護好健康狀況較差、生產率下降的職工,導致了許多社會問題。
我國彈性退休制度設計的目標應該是“遏制不合理提前退休、充分利用人力資源、注重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具體來講:“遏制不合理提前退休”是指杜絕個人在最低退休年齡之前領取養老金;“充分利用人力資源”是指允許個人根據自身情況在政策允許范圍內選擇合適的退休年齡,并通過養老金計發辦法調整鼓勵高素質人才延遲退休;“注重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指養老金計發辦法調整不能過分強調精算中性原則,因為健康狀況較差者可能無法堅持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
另外,不同行業對勞動者的體力要求不一樣,大部分低收入者所從事的工作強度大、環境差,對健康有損害,這部分群體一般也很難堅持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對于這部分弱勢群體,要注重發揮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讓他們安享晚年。
完善退休制度改革不僅僅與養老保險制度有關,還要注重不同社會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減員增效的改革,許多人都被安排提前退休,還有一部分人以身體健康狀況差為由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并開始領取養老金。直到今天,這些不正當的提前退休行為對我國養老金的收支狀況仍產生了嚴重的不利影響。(彭浩然 作者系中山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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