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全國的“5·26車禍事件”,起源于肇事車輛的超速駕駛。據報道,肇事車輛以180公里的驚人時速在濱海大道狂飆,出車禍不足為奇。只要車輛變道或行人從拐角轉出,它如何能及時停住,避免由它造成的慘烈事故?只要在人流車流密集的市區飆車,就意味著發生危險的可能性,意味著駕車人已不顧性命(包括自己、乘客與他人)安危。退一萬步來說,即使沒有肇事,也不意味著可以免罪。肇事者固然應當繩之于法,但所有以飆車尋求刺激者,實際上也觸犯了法律的底線。
去年2月刑法修正案出臺,確定了“危險駕駛罪”,其中除了明確“醉駕入刑”外,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這意味著,飆車行為也屬于“危險駕駛罪”,也需要“入刑”。“醉駕入刑”的一個邏輯是,只要酒后駕車,即使沒有釀成車禍,也屬于“危險駕駛”,應當治罪。按照這個邏輯,在鬧市飆車哪怕沒有釀成車禍,也屬于危害了公共安全,必將接受法律的制裁。如今的“危險駕駛罪”就是要由結果犯罪,提前到行為本身犯罪。這是符合民意的,飆車行為本身就是馬路上的炸彈,嚴重威脅了行人及其他車輛的安全,同時造成巨大的噪音污染。
然而,與查醉駕相比,查處飆車的執法力度遠遠不夠。近些年,除非導致重大事故的飆車,僅因飆車而治罪的案例寥寥無幾。究其原因,一方面,飆車難查,很多跑車都是改裝車,又遮蓋了車牌,“電子眼”并不奏效。另一方面,刑法對飆車的解釋并不清晰,比如說“情節惡劣”的飆車才能治罪,如何定義“情節惡劣”呢,量刑的標準又是如何呢?在立法與執法環節,存在著“灰色地帶”,這導致了打擊不力、飆車猖獗。
如何打擊飆車行為?目前應當貫徹執行“入刑”。立法環節,應出臺更明確的法律條文,如何定義“鬧市飆車”,時速超過多少公里才是入刑標準,保證有法可依,制訂量刑標準。執法方面,應組織交警深夜赴各大主干道設置路障查飆車,對于落網的飆車族,處以刑事拘留。對于人人痛恨的鬧市飆車行為,必須加以重拳打擊。只要司法機關及交警部門表現出“醉駕入刑”一樣的魄力,相信飆車行為將大大減少。(馬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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