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到程序公正,司法公信自然提升,公眾才不會糾結于個案中被告人的死與不死。
近日,東莞理工大學女生小米,遭同校大學生敖翔猥褻并被殺害,而兇手僅被判處死緩的新聞,引發公眾熱議。
在法官對死緩判決做出的若干解釋中,有一條遭到公眾嚴厲批評:“考慮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為,才導致被告殺人’……”其實,兇手被輕判的主要原因,是他主動向警方投案自首,這是法定的從輕或減輕量刑的情節。
或以為,警方已經鎖定兇手,兇手是在外逃之后,走投無路時才被迫“自首”的,不該按自首處理。但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犯罪事實雖然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也屬于“自動投案”。
法官據此,以及綜合本案中兇手的主觀惡性、行兇手段、賠償結果等,做出死緩的量刑,也體現出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如果,自首者都得不到法定幅度內的輕判,勢必動搖自首制度的嚴肅性,不利于今后罪犯主動投案,會造成更嚴重的社會危害。
本案無論是死刑判決,還是死緩判決,都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內,不能說死緩判決就是枉法。法院應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能屈服于長官意志和公眾口水;公眾也有權監督和質疑,但不能根據受害方親屬的描述和簡短的報道,越俎代庖做出判決。這是雙方權利-義務的邊界。
但是,受害人家屬以及公眾的質疑、憤怒,并非無中生有。比如,被害女孩的父母居然不能參加本案的庭審。法院的解釋是,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本來,不公開審理涉及隱私的案件,是為了保護當事人,不向不必要的案外人擴散案情細節,但如果死者的父母都要作為“案外人”,不能見證審判殺害他們女兒的兇手,那又何談保護當事人權利?如何讓死者親屬,相信司法公正?由此看來,本案即使實體上合法,也難免被質疑。
其實,本案的判決和很多案件一樣,并沒有唯一的“標準答案”,所以法律上才規定了“量刑幅度”,也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網民不能基于樸素的情感,認為“殺人者必死”。
但對于可能引發爭議的判決,要讓公眾信服,法官就必須以陽光的司法過程、嚴謹的判決來保障結果的公正,必須將司法運行的整個過程呈現在公眾的有效監督之下。做到程序公正,司法公信自然提升,公眾才不會糾結于個案中被告人的死與不死。(徐明軒 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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