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香坊區環衛工人張志娟在清晨工作4小時,午后又連續工作8小時后突發腦溢血,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但已無錢治病。家人向其單位求助,香坊區城管局第二清潔中心表示,根據規定,人不死不能算工傷或視同工傷。(5月16日《南方都市報》)
“沒死不算工傷”,這真是個讓人寒心的說法。不過,此一說法確有依據。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也就是說,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如果沒死亡,就得不到工傷待遇。
然而,20年前,一個與張志娟相似的案例,結果卻迥然不同。山西工人郭云梅也是經常加班加點,1991年她在車間上班時發生“高血壓腦出血”,經搶救治療后,造成癱瘓,工廠也是不同意報工傷。對此案,當時的勞動部復函指出:“對于個別特殊情況,例如由于加班加點突擊任務而突然發生急病,可以當做個別特殊問題,予以照顧,比照因工死亡待遇處理。”顯然,這樣的處理更人性化。
工傷保險的本質,是對因工作致傷致病致殘致死人員的保障。而環衛工作是目前勞動強度大、污染程度高、危險系數高、經濟待遇低的工作之一,基本上由農民工擔任。可以想象,張志娟從事環衛工作20年,所獲得的無數榮譽,一定是用多少個加班加點換來的。因此很難說,她現在突發腦溢血,不是因工積勞成疾的結果。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看似不是因本職工作而遭受的傷害,但畢竟可能是工作勞累、精神緊張等種種因素導致病發,所以,很難說這樣的傷害與本職工作沒有關系。因此“突發疾病未死亡不算工傷”失之簡單,并不合乎情理,立法和行政部門應當考慮,將張志娟這樣,在加班、夜班等非正常工作時間突發疾病導致勞動能力喪失,納入到工傷范疇。我們的社會,不能讓因為辛苦勞動而倒下的人心寒。(劉昌松)
(責編: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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