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近日落下帷幕,中方承諾穩步提高國有企業紅利上繳比例,增加上繳利潤的中央國企和省級國企的數量,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納入國家預算體系,繼續完善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制度。
國企紅利上繳比例偏低現象一直受到公眾關注,應當指出的是,有鑒于股東身份的特殊性,國企紅利分配已非單純經濟問題,而是成為一項關乎社會分配公平的公共話題。國企須上繳紅利已是全民共識。從市場基本理論出發,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以央企為代表的國有企業理應向全體國民股東上繳紅利。而且,許多國企利潤積累并非是在完全競爭市場中實現的,而是與各種資源壟斷、行政特殊支持息息相關,這些由“制度高地”匯集的收益最終也應用于民生所需。
雖然國務院2007年發文決定向國資委管轄的央企收取分紅,但沒有改變央企利潤“內部循環”的基本格局。財政部數據顯示,2011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收入765億元,完成預算136.9%,然而同期中央國有資本對社會保障和就業的實際支出只有0.51億元,執行僅為預算的1%。可見,在多數央企步入成熟期后,其向民生保障雪中送炭的功能卻表現不足。而那些為數不多的上繳紅利中很大一部分又回流國企,此前財政對石油巨頭的巨額補貼、為東航的大規模注資皆來源于此。
國資委副主任邵寧曾坦言,國有資本收益就像是全國人民的一筆儲蓄。但就目前國企分紅現狀而言,作為股東的全體國民基本無法動用這筆“儲蓄”。究其根源,多年來國企上繳紅利方式由行政意志與國企之間的博弈抉擇,而民眾缺乏獲得全面信息的渠道,遑論實施監督、決策,所以,此次承諾還需通過建立國企紅利上繳制度規范來保障。(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網)
事實上,主管部門對于國企紅利上繳機制也在逐步探索完善之中。財政部于2010年12月發布通知,將央企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比例分為四類執行,紅利上繳比例分別定為稅后利潤的15%、10%、5%與免交。實踐表明,如此分類方式雖然有利于提高征收工作效率,但卻彈性不足,未細化考慮行業所處階段、產業政策、企業盈虧程度等個性化因素。對國企分紅上繳比例的核定應再做考量,諸如對于跨行業央企應針對不同領域收益水平進行財務區分,分行業核定紅利上繳比例再最終做出匯總;又如對石化、房地產等“暴利”行業的央企,應大幅提高紅利上繳比例等,以保證央企紅利上繳方式符合特定國情與民情。
當然,以主管部門一己之力全面負責所有國企紅利上繳管制,難免力不從心,外部約束和監管力量不可或缺。更進一步講,國企所有者為全體國民,此前由于信息不對稱,國民無法有效行使對國企財產經營狀況及紅利分配等的監督權,包括“國企紅利上繳比例偏低”等呼聲得不到及時、明確的回復,由此導致國民經濟配置的公平“短板”一直未有彌合。當下國有資本經營既然已經納入財政預算,就應按照財政公開原則提高信息透明度,公開成本與收益,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國企行為的氛圍。與此同時,國資委當嚴格編制好國有資本的經營預算,以規范國企運作,規避以往“重投資、輕分配”的慣性思維。在此基礎上,主管部門可以綜合國企盈利狀況、民意反饋等信息,細化國企紅利上繳征收比例,并提交各級人大審核。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