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寧夏吳忠市公安局通報稱,吳忠市同心縣宏翔駕駛學校,因其培訓的學員丁某肇事造成18死7傷,該駕校被連帶追責,停業整頓,肇事學員駕照的責任考官也被調離原工作崗位。
駕駛員因個人過錯釀成特大交通事故,當地公安部門連帶追究駕駛員當初接受培訓的駕校責任,看上去體現了當地政府從嚴管理的決心,只是,學員肇事株連駕校的懲處做法其實打錯板子,相反是職能部門為了推卸責任,采取的是棄車保帥的一種做法,駕校實際上是為失職的交警部門背黑鍋。
從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來看,主要是駕駛員為了逃避繳納相應費用,駕駛了未經年審有問題的機動車,駕駛員個人的駕駛技術本身并沒有問題,事故的發生與駕校的培訓和管理制度沒有任何直接關系。機動車需要年審是一個常識,每一名駕駛員都很清楚,甚至大多數沒有駕照的普通人也知道這一點,駕駛員或者機動車所有者是否依法對機動車進行年審,完全取決于駕駛員或機動車所有者個人,而不在駕校,畢竟駕校無法代替早已經畢業的駕駛員做決定。
事實上,未經年審的汽車上路,而且長時間通行無阻,真正需要承擔監管不力責任的不是駕校,而是對駕校作出處分的公安部門,是擔負監管職能的交警。正是交警監管不力,放過了未經年審的機動車在眼皮底下行駛,才釀成了車禍。從這個角度說,與其株連懲罰本來沒有責任的駕校,不如嚴懲本身就負有監管責任的交警。
再說,駕校培訓成績和辦學情況,與學員拿駕照沒有直接關系,因為發放駕照的權力不在駕校,而在公安部門。說白了,即使駕校培訓質量很差,學員沒學到知識,沒掌握技術,但是發證部門嚴格考試,成績差的學員就拿不到駕照,就成不了司機。從這個角度說,學員肇事追究連帶責任的也不該是培訓的駕校,而是發證的公安部門。(張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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