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不能提前開捐贈收據、募款前后均要公示資金詳細用途,民政部近日發布了《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
基金會在扶貧、教育、環境、醫療等領域發揮著積極作用。自2004年國務院制定《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來,我國基金會發展迅速,截至去年底已有2500個,總資產超600億元。
基金會蓬勃發展的同時,由于相關法律規范滯后,也產生了諸如變相從商、監管缺失、善款去向不明等問題。特別是在市場化運作下,像紅十字會這樣的公募基金會,其資金獲得的途徑、數量、配置、用途及賬目等缺乏透明度,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自身公信力危機。
公信力源自社會行為的合規性和公開性,只有將基金會的運作和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將種種信息及時公布,才能防止自身發展的失序和公眾不必要的猜忌。為此,這份被稱為“最為嚴厲”的基金會行為規范,要求嚴格區分交換交易收入和捐贈收入,以確保在各個環節恪守公益屬性;規定對捐贈人的查詢應及時如實答復,定期公布詳細的收支明細,通過擴大公開透明度體現對公眾知情權的尊重,并為公眾有效行使監督權提供基礎。
從行業發展角度看,立法為基金會的規范化管理提供了可靠依據,也為社會監督機制的形成和效力發揮提供了規范指引,有利于形成一個健康有序、公信度好、運行效率高的健康發展環境。或許立法在效力位階、可操作性及相關責任追究上還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但更重要的問題無疑是執法。只有從執法環節真正激活公眾監督,暢通司法救濟機制,通過嚴格監管最終促使基金會形成法治化的發展路徑,才能杜絕利益衍生的各種問題,塑造基金會的公信力,促使基金會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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