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河南省三門峽市陜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起造成三死兩傷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屬沒有得到任何賠償的情況下,陜縣法院以“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90余萬元”為由,對肇事司機“從輕處罰”,判決有期徒刑兩年。陜縣法院負責此案的審判長水濤認為:是負責審理該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賠償證明”,自己當時“眼睛花”,才將案件“判錯了”。目前,陜縣法院已決定啟動法律審判監督程序,本案或將再審。(4月17日中國廣播網)
長期以來,司法不公飽受社會詬病,也是導致司法制度和法律失去國民信任的重要原因之下,在這種環境下,居然發生法官因為“眼花”看錯了“證據”而判錯案的事件,顯然無法讓公眾相信真的是“眼花”,這樣的錯案也無法讓公眾接受。
其實不管是審判法官真的“眼花”,看錯了“證據”,還是法官本人被經濟利益看花了眼,故意“眼花”而看錯“證據”進行了錯誤的判決,不可改變也無法否認的一點就是案件判錯了,既然如此,就必須追究“眼花”法官的責任,還錯案一個公道。否則,不對判錯案的“眼花”法官采取任何懲處措施,那么以后將會有更多的法官“眼花”,判錯案,讓法律的公平和正義蒙羞,失去社會的公義和公信。
一方面紀檢部門應當將法官的“眼花”看成是一封舉報信,調查主審法官與被告人之間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眼花”法官是否涉及受賄等腐敗行為,假如涉嫌腐敗等犯罪行為,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即使“眼花”法官在判錯案上不存在腐敗行為,沒有收受被告人好處,也必須對其給予行政處分,將其開除出法官隊伍。道理很簡單,既然法官已經“眼花”,連“證據”都看不清,說明其身體條件已經不能勝任法官工作,那么只有開除,至少調離工作崗位,才能避免下次繼續“眼花”,再造錯案。
實際上也只有對這起判錯案的“眼花”法官予以懲處,才能讓社會相信河南省高院在前段時間出臺的《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是真的給握有“生殺大權”的法官帶上了“緊箍咒”。相反,如果連已經發現的錯案的當事法官都不追究責任,很難讓公眾相信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度是動真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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