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三門峽市的兩個基層法院稍稍尊重一點法律,這起錯判就根本沒有發生的機會。
該報道一出,輿論一片嘩然,有網友說,“眼花了”一詞可能會成為今年新的網絡流行語,這對脆弱的司法公信力又是重重的一擊。而在法律人看來,若三門峽市的兩個基層法院稍稍尊重一點法律,這起錯判就根本沒有發生的機會。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規定由同一個法院的同一個審判組織來審理刑事案件和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這里的民事賠償是犯罪行為引起的,刑事部分所認定的事實,將會直接作為民事部分的賠償依據,體現了訴訟經濟效率的要求;二是可以防止出現相互矛盾的判決。
可是本起交通肇事案,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卻分別由三門峽市的陜縣法院和湖濱區法院兩個基層法院同時開審,這本身就是置法律強制性規定于不顧的嚴重程序違法行為,其判決根本產生不了法律效力,因為這是二審發回重審或者生效后引起再審的重要法定理由。當然,這也為本案出現這種低級錯誤的裁判埋下了隱患。
報道中看到,作為案件判決依據的一份賠償證明由湖濱區法院開出,但當事法官直呼冤枉,他稱,此前多次拒絕陜縣法院以及被告律師提出開賠償證明的要求,只是在陜縣法院以公函形式又提出,才開具了一個有瑕疵的賠償證明。當事法官聲稱并沒有證明被告人已經賠償了90萬元的意思。湖濱區法院法官雖拒絕開具證明,但最后還是開了;中間有沒有利益瓜葛,有待于進一步查清。
作出判決的陜縣法院當事法官水濤的問題,恐怕不只是他自己聲稱的看賠償證明時“眼睛花了”,才“判錯了”那么簡單。他為什么那么配合被告律師,向另一個法院要這么一份“賠償證明”;為什么故意篡改賠償證明內容,以作為對被告人輕判的理由;為什么不依法向被害人一方送達刑事判決書,從而剝奪其在法定時間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權利?
刑法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如果受賄又有徇私枉法行為的,依據情節不同,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若受賄數額大,會以受賄罪處罰,該罪最重刑可判到死刑;受賄數額小,則仍以徇私枉法罪追究。
目前,陜縣法院已決定啟動法律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這起錯判。同時,希望檢察機關及時介入此案相關環節的調查,對本案中可能存在的行賄受賄和濫用職權的行為進行查處,以凈化司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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