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嘉興市中級法院的一紙終審判決,讓“黃燈能闖不能闖”成為一個熱門話題,有的機動車駕駛員有些不安,因為他們多年的交通習慣可能要改變:“闖黃燈”也違法,將面臨處罰。
案件并不復雜,雙方的主張似乎也都有道理:對司機來講,遵循“法無明文禁止不為過”的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條文中沒有明確說“闖黃燈”是違法行為時,公民就有“闖黃燈”的自由;對執法部門來講,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了“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按照一般對法律法規的邏輯解釋,沒有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就不能繼續通行。最終,法院判決認定“闖黃燈”違法當罰。
“紅燈停、綠燈行”這是很多人從小就知道的基本常識,但對于黃燈,似乎就說不出所以然。從道路交通的科學設計角度看,黃燈自有其合理性。要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繼續通行、沒有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停車,可以盡快疏通路口車輛,提高交通效率。如果沒有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也繼續行駛,那黃燈的作用和意義就不存在了,也會造成紅燈亮起時,有些車輛剛剛駛過停車線來到路口中間,影響通行效率,而且容易發生事故。
但由于目前對“闖黃燈”行為缺乏明確規定,各地執法尺度與方式不統一,造成很多司機存在僥幸心理,把黃燈作為紅燈即將亮起前的加速信號,這大大增加了交通路口的危險性。從這個意義上說,嘉興“闖黃燈”案件有利于文明規范的行車秩序建立,值得提倡。
然而,對于“闖黃燈”問題的爭論,并沒有隨著這起案件的終審判決結束。據媒體報道,雖然有武漢等地交警部門明確表示“闖黃燈”是違法行為,但在上海、重慶、青海、安徽等全國多數地方“闖黃燈”并不算違法,法律法規的模糊和不統一,造成了交警執法和司機駕駛過程中的雙重尷尬。
我國作為成文法為主的國家,法律法規應該具有事前的預見性和細致的可操作性,對于一種行為,法律法規應該在其發生之前就明確作出指引,讓人們在一般情理判斷之下即可知道是“允許”還是“禁止”。
更進一步說,在涉及公民私權利和生活自由的領域,法律規則的模糊比沒有法律規則更為可怕,因為沒有法律規則的領域還可以依靠道德、自律和社會習慣調節,但如果規定了模糊的法律規則,卻可能給執法者留下侵犯公民權利的過大自由裁量空間。
“法無解釋,不得適用”。在加快法律制定、出臺的同時,也應該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的精細化和規范化,完善對一系列基本法律的具體規則和法律適用的細則配套和司法解釋工作,用更多更細的明確指引,消減法律的“黃燈”尷尬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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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肥
黃燈亮過程中仍可通行
本報合肥4月16日電 (記者錢偉)記者近日從安徽交警部門了解到,安徽省境內車輛通過路口,黃燈亮起過程中車輛仍可通行。
合肥市交警支隊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合肥市交警部門道路交通執法過程中,在黃燈亮起過程中,車輛如果不影響到正常交通運行秩序并能確保安全,可以通過路口并且不會受到處罰;但如果影響到交通秩序,交警則會對司機進行勸導和一定警告。該負責人也表示,雖然目前安徽“闖黃燈”行為仍免于處罰,但是黃燈亮時加速通過路口存在交通安全隱患,建議車輛耐心等待綠燈亮時再通過。
據了解,目前,安徽省對于“闖黃燈”行為并沒有具體的處罰規定,在執法過程中尚未納入違法范疇進行裁量。
武 漢
對“闖黃燈”一直都處罰
本報武漢4月16日電 (記者楊寧)據武漢市公安局交管局新聞發言人陳驥介紹,“闖黃燈”雖然不等于闖紅燈,但也屬于違反交規行為,應該進行處罰。其標準是看黃燈亮起時車后輪是否已經越過起步線,如果已經越過,則不算違規;如果沒有越過,則要受到相應處罰。目前一般是按“不按信號燈指示通行”情況處理,罰100元,扣3分。
“電子攝像設備會根據這個原則記錄下司機的違規情況,并給予相應的處罰。”陳驥說,在交管局的統計中,在十字路口發生的大量交通事故是因為司機黃燈搶行造成的。“因為黃燈搶行必須要加速,這就容易導致司機盲目沖撞到行人或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相對嚴厲的處罰措施有助于遏制交通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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