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出臺的《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至今已施行一年有余,新華社4月16日受權公布全文。這一關系3000多萬“事業人”命運的宏觀部署再度引發外界關注。“指導意見”共分為九個部分,是首個統領我國事業單位改革進程的“頂層設計”。
事業單位是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社會組織,作為計劃經濟時代的特有產物,發展到今天,不僅擁有數倍于公務員群體的龐大人頭,更早已背離了“專業技術服務”的原初屬性。數據顯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占全國財政供養人數的近80%,財政負擔異常沉重。這個附著在市場經濟肌體上的“包袱”,亟待清除。事實上,從1995年全國事業單位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會議算起,事業單位改革已經進行了十五六年,可惜進展異常緩慢,機構仍在不斷膨脹,到了最近兩年,事業單位仍是“內定招聘”等腐敗丑聞的重災區。
有專家將改革進展緩慢歸結于,長期以來改革步驟邏輯關系顛倒,欠缺整體謀劃和系統安排。是的,相比零敲碎打與地方試點,事業單位改革更需強調自上而下的統籌,應遵循從宏觀到中觀、再到微觀的改革軌跡。因此,這份“指導意見”對于事業單位提綱挈領的作用,被寄予厚望。然而,從實施一年來的進程看,實質性的突破似乎仍然罕見。事業單位改革注定還將有一個十分漫長的過程。
根據“指導意見”劃定的時間表,要到2020年,才能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中國特色的公益服務體系。而在此之前,核心的任務是要剝離名不副實的事業單位,將承擔行政職能的轉為行政機構,讓從事生產經營的轉為企業,事業單位將來唯一的“事業”只能是公益服務——這顯然是一個相對準確的事業單位定位。像被媒體曝光的拿“天價工資”的深圳市住宅租管中心,像年年被質疑年年拿“天價補貼”的廣州8所機關幼兒園,它們搞的根本不是為公共利益服務的“事業”,而是為既得利益服務的“私業”。
然而,光“分類”還不行,關鍵得要“分離”,事業單位改革如果不能真正給納稅人減負,就談不上成功。相比“分類”,“分離”無疑是最為困難的,涉及很多的既得利益;不說別的,光是領導通過蘿卜招聘等安插進去的親朋就有一大批。更何況,相比企業改革職工下崗、教育改革學費猛漲等平民“被改革”,事業單位往往在決策層擁有更高的改革話語權。既得利益的阻撓,無疑是事業單位改革十幾年未見成效的根本原因所在。此外,因為公務員群體沒有同步納入改革,推動改革者本身依舊享受“超國民待遇”,改革因為留有權力特區而難免讓人腹誹。
要真正有效地推動事業單位改革,簡單依靠政府的強力推動以及被改革者的支持配合是不夠的,讓同樣是利益相關者的公眾更多參與進來,擴大事業單位改革的開放性,非常關鍵。如果作為付費者的納稅人,只能做事業單位改革的觀望者,甚至要到改革實施一年之后才能看到“指導意見”的全文,那么,缺少公眾監督的事業單位改革,就難免會在幕后不公開的不斷妥協中拖沓變味。溫總理撰文說要“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把政務公開作為政府施政的基本準則,要求所有政府工作都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事業單位改革自然尤其應該如此,這不僅是滿足公眾知情權的需要,更是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巧妙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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