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拔現役運動員為干部,是提前透支運動員退役安置政策,其實質不在于解決運動員退役的后顧之憂,而是把干部身份、事業單位編制當成“獎品”,以激勵運動員繼續摘金奪銀。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黃穗事件”讓“官員化的優秀運動員”這一特殊群體進入人們的視線。這其中不乏在領導崗位上做出成績的成功典型,但身在其位不謀其職的也大有人在。
報道顯示,田亮、郭晶晶等多位優秀運動員退役之前就獲得“官銜”,他們從事訓練多年沒有履職。2010年,山東省體育局一次性提拔了9位奧運冠軍為副處級領導干部。但這些運動員兼體育官員的履職情況,也面臨同樣的考問。
“黃穗事件”揭開了事實的一角,讓大家看到了很多地方運動員退役安置的失序與荒誕。提前透支運動員退役安置政策,已成大行其道的“潛規則”,其實質不在于解決運動員退役的后顧之憂,而是把干部身份、事業編制當“獎品”,以激勵運動員繼續摘金奪銀。
關于退役運動員的安置,從國家到地方均有相對完善的制度。比如,很多地方明確規定,凡獲得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亞運會獎勵名次等條件的優秀運動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審核后,按干部進行就業安置。
很多優秀運動員為國家做出了貢獻,有些運動項目市場很小,妥善安置這些退役運動員合情合理。將合適的運動員安排進體育事業單位,并聘任為處級、副處級的管理人員,也合乎國家事業單位以及體育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有關規定。
而“黃穗事件”所暴露的最尖銳的問題就是,現役運動員能否被聘為體育事業單位的副處級官員。
據2007年人事部下發的《關于體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在體育事業單位中,優秀運動員崗位與管理崗位并列管理。因此,優秀運動員的聘用和退役安置屬兩個范疇。而且指導意見也明確規定,“體育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這也就是說,運動員同時兼任副處級的情況是不允許的,如果要破格的話,也應該屬于“確實需要”。
因而,提拔這些現役運動員為副處級干部,究竟有多少是管理工作的“確實需要”呢?田亮、郭晶晶、黃穗等人被提拔為當地某一運動管理中心的副主任之后,都很少上班。這能算“確實需要”嗎?至少在公眾看來,這些單位的領導編制很富余,并不需要這些奧運冠軍們來搞管理、抓訓練。
所以,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任命現役運動員為體育官員實在“沒有必要”。盡管,在一些地方體育部門看來,“副處級”待遇是早晚要給的,晚給不如早給。但是,這恰恰異化了運動員退役安置制度,純粹是將“官銜”當成“獎品”獎給了運動員。而且也沒有充分尊重運動員個人的意愿,因此,才會有黃穗的“失蹤”,田亮等人的長期“缺崗”。
而更惡劣的在于,這一做法違背了競技體育精神,制造了體育倫理的悖論。試想,在國內賽場上,一個人既是運動員又是體育官員,那讓裁判如何打分呢?
副處級運動員之怪現象,責任主要不在運動員,而在地方體育部門。有關方面,應該對此進行調查,并予以規范。
新京報評論員 于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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