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央企原則上不得在境外投資非主業,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
現代企業在其經營中,尤其是在全球范圍經營中從事或者投資非主業是平常事。譬如大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往往要碰到瞬息萬變的匯率問題,因而現代跨國大企業幾乎都會從事套期保值。境外央企也不例外,如果在《暫行辦法》的約束下,它不做外匯生意,無異于自己降低自己的競爭力。
盡管,按照規定,如果確需投資,可向國資委匯報備案。可是,市場中不少商機稍縱即逝,如果萬事向國內匯報并等待核準,境外央企很可能會失去一次次商機。
此外,這部《暫行辦法》還提出防范風險的具體要求,如“央企應當加強境外投資風險管理,收集投資所在國(地區)風險信息……”這些對風險的預測預估工作,是每一個企業在進行重大決策行為時都會做的。而作為大型企業,央企還需要主管部門耳提面命,出臺規定專門提醒,實在讓人無語。
其實,央企境外投資經營出現虧損,與央企責任意識、風險意識的缺失有關,其根源在于央企的產權結構尚未理順。央企的產權利益與央企責任人的利益沒有休戚與共,因而央企責任人在海外市場上要么謹小慎微,要么莽撞冒失。要成功監督境外央企,還需從產權結構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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