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行道路面塌陷墜入熱水坑被燙傷的楊二敬,4月9日晚因醫治無效離世。北京西城區稱,這起事件被認定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這是極小概率的飛來橫禍。但如果多想一下:一如普通市民的我們,或許也會遭遇此類風險,城市里密布的管網、生活中稠密的路線,風險概率是相
當的。田間地頭,或者街巷里弄,總有看不見的“雷區”,那么,受傷之后,權利救濟的路徑在哪里?
糾結的責任,可以由安監等部門闔棺定論,但細節里的問題是,相關方面為什么在事故責任問題上如此糾葛不清,這是不是意味著即便在他處,仍存在著因“責任不清”而導致的風險放任的可能?即便撇開直接責任方的職能不說,一個眼瞅著冒熱氣的風險源,一直呼呼往外冒熱氣,為什么連個起碼的警示標志都沒有?如今,楊二敬已經不幸離世,這究竟是一地的偶發風險、抑或在更多城市也有此類責任不清的“地雷”?在沒有明確責任的時候,公權為權益被侵害者提供了哪些救濟途徑?
無可諱言,后現代社會就是一個風險社會。恰如普里特威茨所說,我們已經對技術發展的副作用,即其引起的災難有了新的認識。換言之,我們在風險社會中認識到本來用來解決問題的手段,甚至也會引起新的問題。沒有人會對風險因噎廢食,但楊二敬之死,于公共利益來說,不能只是一則“非典型的社會新聞”,而應該警示更多現代服務提供者去反思——風險責任如何分攤,制度保險、商業保險等該肩負怎樣的權重?這些問題的答案,直接關乎我們每個人的安全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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