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調查,從“第一個吃螃蟹”的新疆阿勒泰市,到之后陸陸續續進行試點的浙江慈溪、湖南瀏陽、寧夏銀川、寧夏青銅峽等地,包括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在內的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公示制度,雖然各地具體操作有較大差異,但結果卻非常相似——沒有結果。(4月4日《南方都市報》)
“零投訴”是否意味著“零問題”,恐怕誰都不能這么簡單地下結論。正如反腐學者、中央黨校教授林喆提出,“零舉報”恰恰是“效果不好”的表現,“說明現在所實行的公示方法有問題”。深究下去,公示方法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兩個,其一是公示的范圍過窄,僅公布一部分或僅限于很小范圍內;其二是對公示的內容公眾缺乏有效的監督途徑。
從公示范圍看,在幾個試點單位中,公示都沒有做到完全徹底的公開。比如,新疆阿勒泰地區雖然規定了官員財產申報必須有非常詳盡的項目,但很多只限于內部掌握,只選取其中一部分在網上公示,公眾自然很難看到官員財產的全貌。再比如,浙江慈溪和寧夏銀川市采取的都是在內部公示的方式。
一旦監督主體都是“內部人”,那么監督效果就會大打折扣,因為在財產公示問題上,“內部人”之間并沒有相互監督的積極性,積極監督既不會讓自己受益,還有可能“引火上身”。損人不利己的事情,自然會無人問津。從這個意義上講,這種情況下,“零投訴”根本不應該成為新聞,真正能夠成為新聞的是“有人投訴”。
另外,公眾對于財產公示內容缺乏有效監督途徑,更是官員財產公示遭遇“零投訴”的根本原因。按理說,通過官員財產公示暴露出來“不正當財產”,最大的受益人是作為納稅人的公眾,因此,公眾對于監督官員財產公示最有熱情。近些年來,全國“兩會”上每每有涉及官員財產公示的提案甚至爭議,都能引起公眾的廣泛共鳴,就是最好的例證。
事實上,官員財產公示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要為公眾核實官員財產情況提供一個公開的資料,官員財產公示只是第一步,若要讓公眾積極參與監督,還要賦予公眾相應的核實權。比如,有專家建議,應當組成一個由群眾代表、財務部門、銀行和媒體共同組成的調查小組,對公示的信息進行核實。畢竟,在沒有專業調查組織進行核實的情況下,由于信息不對稱,公眾對于公示的官員財產基本上屬于“兩眼一抹黑”,即便想投訴也是“無從投訴”。
應該說,當前的“零投訴”,本質上還是這些試點更像是一種形式上的創新,而不是一整套系統的制度設計。于官員財產公示制度而言,要真正發揮作用,需要一整套相互銜接的制度作為支撐才能實現。縱然,由于種種原因,官員財產公示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分若干步走,但是不能變成“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從這個意義上講,“零投訴”意味著官員財產公示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