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當前,在全國特別是江浙民營經濟發達地區,成立了一大批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風險和負面作用也日益凸顯。原因有兩個:一是監管出現缺位,監管沒有跟上。
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在兩會期間表示,民資進入金融領域基本上和國有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是同樣的標準,沒有什么特別的障礙。目前,銀監會正在進一步梳理民間資本進入銀行的規定,打算匯集成細則。
尚福林舉例說,現在民營企業想買國有大銀行的股票,可以通過二級市場買,也可以通過增發或定向增發進入。中小商業銀行實際上已經在改制中大量引入了民間資本。但筆者認為,這些都不是金融業真正向民間資本放開。
我們所講的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特別是銀行領域,目的在于通過創立無數民間民營金融機構來支持民營經濟包括小微企業的發展,根本目的在于支持經濟發展上,而不是民間資本為了進入銀行而進入。比如,民營企業想買國有大銀行的股票,通過二級市場買,也可以通過增發或定向增發進入等,僅僅是民間資本持股后賺取股差和分紅,但民間資金通過購買國有大銀行股票后資金又進入了國有大銀行的“腰包”,中小微型企業融資難問題越來越難以解決。一定要清醒認識到,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目的在于發揮民間資本支持經濟多層次發展的作用,而不是為進入而進入。
當前,在全國特別是江浙民營經濟發達地區,成立了一大批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風險和負面作用也日益凸顯。原因有兩個:一是監管出現缺位,監管沒有跟上。二是小額貸款公司本身業務受到一定限制,注定不可能有所發展,也不可能起到支持小微企業的作用,注定會出現高利貸等風險。因為,小額貸款公司缺了銀行業務的重要一條腿:不允許吸收存款,資金來源有限,放貸資金不足,既不能滿足小微企業的資金急需,也可能逼迫以高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存款,最終將資金推向高風險境地。
因此,民間資本進入金融特別是銀行一定要有所突破。外資銀行都已經大踏步進入中國,商業銀行這個領域沒有理由不向國內民間資本開放了。
首先,允許民間資本興辦商業銀行應該有所突破。只要嚴格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要求就可以設立商業銀行,比如資本金的要求: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同時,按照《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在具備高管人員等其他條件后,就應該允許任何形式的民間資本設立商業銀行。監管上嚴格按照銀行業各項監管要求進行監管,比如:存貸比例、資本金充足率、各類風險指標、存款準備金率、高管任職資格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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