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后,記者從公安部獲悉:近年來,為預防和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問題,2010年以來,各地公安機關按照公安部要求對執法辦案場所開展規范化改造,辦案區與其他功能區實行物理隔離并安裝電子監控設備,犯罪嫌疑人被帶至公安機關后必須直接進入辦案區;看守所訊問室實行物理隔離,確保訊問人不直接接觸在押人員,并實行全程錄音錄像。(3月15日《人民日報》)
筆者認為,公安部門上述一系列現代化設備的完善,對于預防和遏制刑訊逼供非法取證行為,是應該能起到作用的,但是,再科學的技術設備,也需要通過人來操作控制。電子監控和錄音錄像,如果做到了從始至終真實、時時跟蹤紀錄干警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現場,那的確是可以避免刑訊逼供,因為刑訊逼供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恐怕哪個干警都不會鋌而走險,冒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吧。但是,如果這些高科技技術被人為地做了手腳,譬如電子監控、錄音錄像被故意中斷,錄音錄像是拼制造假的,等等,這樣一來,各種刑訊逼供行為就會肆無忌憚依舊。
報道說,截至2011年底,全國已有77.2%的派出所完成了規范化改造。實現了上述高科技監控設備配置。既如此,為什么公安干警刑訊逼供案件仍然時有發生呢?譬如,去年4月1日,甘肅西和縣公安局2名辦案民警對犯罪嫌疑人何勇進行刑訊逼供,致其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名涉案民警已批準逮捕(4月22日新華網)。高科技手段怎么沒有起作用?顯然,這些高科技被人做了“手腳”。又如,河南南陽市公安局刑警對“楊金德案”在刑偵期間,對相關涉案人員施行刑訊逼供,把人關到特制的籠子里,露出頭部讓警犬舔臉,名曰“鬼洗臉”;把人戴上數十公斤的腳鐐手銬和狗關在一起,名曰“與狼共舞”(2011年10月10日南方網)。這些令人發指的酷刑怎么都不見錄音錄像呢?辯護律師要求提供審訊同步錄音、視頻證據,公訴人卻無法出示。顯然,辦案人員對是否使用高科技監控,空間太大,可以隨心所欲,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刑訊逼供時當然不會用的。
不妨打個比方,如果讓參加徑賽的運動員自己掌握計時的碼表,試問,再先進精良的碼表又有何意義呢?同理,無論電子監控和錄音錄像設備多么先進,由刑偵人員自己掌控,對于預防和遏制刑訊逼供如何能起到制約作用呢?為此,必須明確:其一,凡配置了電子監控和錄音錄像設備的公安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開啟相關設備,否則,其訊問記錄不可為據。公安部已承諾到今年底,全國公安派出所全部完成設備配置。其二,公安干警訊問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電子監控、錄音錄像設備,應由檢察官及律師監督操作使用,公安干警獨自掌控設備錄制的音像資料不能作為證據。非如此,則不能卓有成效地發揮科技設備對于預防和遏制刑訊逼供的作用。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