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刑事訴訟實踐中發生了嚴重侵犯人權、損害司法公正的情況,就應考慮進一步修法。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已于3月14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這標志著圍繞修正案的討論、推進我國刑事訴訟法治的努力告一段落。然而,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完善,并未因此而終結,應該說,隨著修正案的通過,將從新的起點繼續推進,而且,之后的任務可能更為艱巨。
之所以這么說,首先是因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通過,只是在立法層面推進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而在實踐層面,刑事訴訟法治的完善,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因為法律修改完善的意義,完全有賴于實踐中的相應改變才能實現。
例如,在明確了諸如“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等具體貫徹人權保障的規定之后,刑事訴訟中的職權機關在今后履職的時候,尤其是在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中,應當改變那些不利于人權保障的做法,努力按照新法的要求在實踐中落實人權保障、促進司法公正。顯然,這是比法律條文的修改更加艱巨的任務。
其次,由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許多規定,還需要通過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予以具體化,才能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因此,如何做好相應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工作,是相關部門現在所面臨的急需完成的任務。
例如,修正案規定技術偵查手段的采用應“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但何謂“嚴格的批準手續”,顯然需要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通過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的方式予以明確,將其可能對人權的侵害降到最低限度。
再次,由于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一些內容人們認識還有分歧,已經作出的有爭議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的效果如何,將對司法公正、對人權保障產生怎樣的影響,都需要實踐的檢驗。
例如,修正案所增設的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在實踐中會有怎樣的情況發生,修正案保留的犯罪嫌疑人在訊問時“如實回答”的義務,對“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是否會有抵消的效果,都有待實踐的檢驗。重要的是,一旦刑事訴訟實踐中發生了嚴重侵犯人權、損害司法公正的情況,而這種情況的發生與修正案的某些規定直接有關,就應該通過進一步修改刑事訴訟法及時予以應對。
就此而言,刑事訴訟法律規定中的問題,再也不能在問題不斷積累、經過十幾年的等待才予以修改,而應采用刑法修正案那樣的方式,及時通過立法修改予以完善。顯然,不斷地修改刑事訴訟法以適應人權保障的需要、推進司法公正,這是一項更加艱巨的任務。
由此可見,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應因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通過而終結,而應在新的起點不斷推進。需要認識到,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完善,仍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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