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所作的工作報告中指出,2011年審結涉及各類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278件,判處罪犯320人,但目前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在對該工作報告審議時,有人大代表提議,應仿效懲治醉駕的手法,在全國上下來一場聲勢浩大的治理活動。
用治“醉駕”之道,打擊猖獗的食品犯罪,這固然是一個令人感興趣的治理方法。“醉駕入刑”之背景,也是醉駕屢害人命之嚴峻事實。啟動“重刑化”,把非罪之違法行為上升為刑典明罪,并加大刑事懲罰力度,或對本為輕罪,升格為重罪,加重罰金和加長刑期,以震懾交通犯罪,遏制醉駕行為。音樂人高曉松成了“酒駕入刑”第一人,高曉松的快速定罪入獄,警示了所有可能的酒駕者。今天有代表提議以“酒駕”治理經驗,推廣到治理食品安全問題中來,其提議之積極意義自不待言。
然而,縱覽我們的食品犯罪法律,目前基本不存在需要“入刑”的違法行為,也不存在需要“重典化”的犯罪行為,我們的食品犯罪法,應算是世界上少有的最嚴厲的法律,從其保留死刑的刑罰就可窺一斑。這些客觀事實注定了“醉駕”治理之道與食品犯罪治理之法,并無可耦合之基礎。另一方面,“醉駕”之認定,可通過簡單檢測手法按血液或呼吸中酒精濃度來即時判定,與食品安全領域中要需復雜檢測與精密計算而耗時的測定方式,也不在同一等級上。
從執法上看,“醉駕入罪”后效果立見,其主因是法律實施之日交警通過統一大檢查,通過主動檢測,一時抓捕了一批“頂風犯罪”的醉駕者。但“運動式執行”終究不是常態,“運動式執法”常會淪為“犯罪放假期”,等風頭一過,又開始泛濫起來。正如今天“醉駕”一樣,隨著“設崗檢測”等退出后,醉駕現象又有抬頭之勢。去年,公安部門針對食品犯罪,也比照治理“醉駕”的“嚴打”,發起了“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雖取得了不俗的成績,但正如最高法院工作報告所指出的,形勢還是相當嚴峻,“地溝油”還未除盡,又聞“致癌奶”、“問題蛋”等食品丑聞。
事實上,食品安全問題是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得有個非常精細和長遠的設計方案,因為食品安全問題的根源首先在于食品管理體制、食品安全監管、食品安全執法這三大層次上,從微觀上不僅涉及“入罪”等刑法問題,也涉及“入民”的民事訴訟問題,不僅涉及檢察機關及其他部門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訴”的制度設計問題,也涉及民事法律層面上如何讓“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消費者擁有充分的民事請求權問題。很多被不安全食品傷害的消費者,往往因“傷害”一時無法測定而訴訟無門,或訴訟成本畸高。
依筆者之見,我國食品安全首先應上升為國家安全戰略,然后改革體制,消除“多頭管理又管不好”的弊端,強化食品及藥品標準,對食品建立來源“回溯制”,允許公益集體訴訟,對現有針對食品犯罪的刑事法律應認真執行。不除體制之弊寄望于“轟轟烈烈”行動,非長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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