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相關立法,以違法行為矯治來替代勞動教養,已是各界共識;期望立法機關能夠擺脫猶豫和徘徊,加快立法步伐,推進勞動教養改革。
日前,全國人大代表、上海高院院長應勇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加緊制定《違法行為矯治法》,以違法行為矯治替代勞動教養,適當縮短強制教養的最長時限。
自1957年國務院出臺《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來,勞動教養制度已在我國運行50余年。隨著我國民主法制發展,該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和弊端日漸暴露。特別在《立法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頒布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勞動教養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
另外,在審批程序上,勞動教養由公安機關審批和復查的狀況,也與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要求的“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對公民自由的剝奪,必須“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來裁判”相去甚遠,成為我國批準該公約的一大障礙。
在實踐效果上,由于勞動教養長期以來性質不明、適用對象模糊,審批程序缺乏監督和制約,從而成為一些部門濫用權力的“溫室”。在制裁程度上,由于其能夠長期剝奪公民人身自由,其嚴厲性已與其性質嚴重脫節,成為“二勞改”。
鑒于現行勞動教養制度已喪失其合法性和正當性,亟待制定相關立法。自2005年3月起,根據全國人大代表的提議,《違法行為矯治法》先后被第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列入立法計劃。但遺憾的是,該法律草案迄今尚未成型。
目前,對于以違法行為矯治替代勞動教養,將其改造納入法治化軌道,達成了基本的共識。例如,將其適用對象限于危害社會治安而又屢教不改,或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分的人員,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進行審查決定,將其期限縮短為最長不超過一年半等。
一部立法,納入兩屆人大立法計劃,歷經七年未成,其間的部門博弈之艱、利益權衡之難,是可想而知的。但終究須認識到,不能把治安和穩定建立在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不法侵犯之上,厲行法治、保障人權,才是社會和諧之道。期望立法機關能夠擺脫猶豫和徘徊,加快立法步伐,推進勞動教養改革。
□毛立新(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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