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于明日交由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的刑訴法修正案,這些天來引起社會各界的持續熱議。修正案草案在改進司法程序、保障嫌疑人權利上的諸多進步得到了輿論的認可。與此同時,不少法律界專業人士認為草案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和討論的模糊地帶,一些司法程序存在可能被濫用的漏洞,對嫌疑人的權利保障仍有欠缺的地方。這些漏洞與欠缺如果不加以補救,可能危及每一位公民的正當權利。
引起爭議的主要有兩點:一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相關規定,被認為存在濫用危險;二是新增加的73條規定,則引起更多人的擔憂。
盡管草案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規定做了進一步的規范,限制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且有礙偵查的范圍內,但一些法律專業人士認為這一規定仍然存在濫用風險。一則,如果上述犯罪行為本身的界定并不清晰,在當下的司法實踐中便存在著濫用與歪曲的可能;二則,“有礙偵查”難以做定性定量的衡量,一旦司法操作的自由裁量空間擴大,就極有可能危及公民的合法權利。草案新增的73條規定同樣引起巨大的爭議,不少人擔心這一條款一旦被濫用,很難避免引發“被失蹤”的問題。
面對社會各界的種種擔心和疑問,立法部門需要進一步審查相關規定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嚴密的程序避免司法權的濫用。畢竟,法律的目標恰恰就在于提升我們生活的可預見性,增強個人安全,而不是其他。
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刑訴法,顯然不是作為擺設,而是作為基本的指導原則,每一項立法條款都應體現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理當把公民合法權益放在價值序列的首位。因此,絕不能為了司法刑偵和懲戒的便利,擠壓公民的合法權益,必須審慎權衡相關立法的正面和負面后果。
去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隨后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其中“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有礙偵查可以不通知家屬”的規定,便引起了巨大的爭議。學術界、律師界和社會公眾廣泛認為,有礙偵查的理由容易被濫用。
去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時,上述規定被修改為“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被拘留人的家屬;在逮捕后,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不過這一修改仍然被質疑不夠嚴格。
在3月8日公布的修正案草案中,對不通知家屬的規定做了進一步限制。3月10日晚,2900多名全國人大代表收到《全國人大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相比3月8日的修正案草案,決定草案又做了一些修改。
從草案不斷修改的過程可以看到,公眾輿論發揮了積極作用,立法部門也在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這種聽取社會意見不斷修改的立法過程,一方面表明立法事關每個人的權利,必須慎之又慎;另一方面表明,要使一部法律體現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需要吸納更廣泛的社會意見,既包括司法部門的意見,也包括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同時還包括普通民眾的意見;既要參照過去的司法實踐的經驗教訓,也需要廣泛吸取世界范圍內的立法成果和法治精神。
當重大的法律條款引起巨大爭議的時候,立法部門必須正視這些爭議,正視公眾擔憂之所在。為避免立法的草率,就需要進一步論證、討論并繼續向社會征求意見,寧可暫時擱置問題,在醞釀和討論成熟之后才給予法律確認。
柏拉圖在《法律篇》中就曾談到“不到病人心悅誠服的時候,他不開具藥方”的立法原則,更多的耐心,更多的尊重,是此時此刻最為必需的。
當每一個確認按鈕即將按下時,我們希望它已包含了更多有關權利尊重和公平正義等不可忽視的細致要求,否則,把一些有缺陷的司法實踐變成法律之后,危害的將是一個文明社會最為基本的根基與血液。
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刑訴法,顯然不是作為擺設,而是作為基本的指導原則,每一項立法條款都應體現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理當把公民合法權益放在價值序列的首位。因此,絕不能為了司法刑偵和懲戒的便利,擠壓公民的合法權益,必須審慎權衡相關立法的正面和負面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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