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植樹節到來之際,代表委員紛紛提起綠色話題,呼吁要加大力度提倡公民植樹造林。“植樹還是要親歷親為。”程靜代表說,近些年一些單位組織植樹活動,往往是按照每個人幾十元計算,把種植一棵樹所需要花費累計起來,以現金形式繳納給園林部門。(3月12日新華網)
植樹造林是功德無量的大好事,這一點毋庸置疑。 一年一度的植樹節,就是這樣一個國家以法定形式確立并動員全民參加植樹造林活動的節日。在這個特定的節日里,人們通過親手載下一株株幼苗,領悟植樹造林對于改善生態環境、增進人類福祉的重要意義,可謂善莫大焉。毫無疑義,在植樹節這一天,民眾的身體力行是重要的,正是通過這種挖坑培土、澆水施肥植樹的親歷親為,人們才會切實體會到“十年樹木”的深刻涵義,體驗到播下一片綠蔭以造福子孫后代的愉悅感與成就感。
不無遺憾的是,一些相關職能部門并沒有積極回應公民這種彌足珍貴的植樹熱情。相關單位搞的所謂植樹活動,不過是將人均植樹費用匯總起來上繳園林部門,就算應付了差事。這種應景式的“植樹活動”,能否真正起到樹立人們的環保意識、切實激發起人們“愛綠、養綠、建綠、護綠”的珍貴情感,是很可疑的。歸根結底,人們親手種植一棵樹,對于植樹者個人來說,最根本的意義還在于通過這種象征性的活動,鍛煉自己的動手能力,為環保這項社會公益事業做出個人力所能及的貢獻。因此,相關部門應保護公民參與植樹造林的積極性,而不是以繳納綠化費的形式,讓民眾的參與熱情找不到實現的渠道。
《森林法》規定“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全國人大通過的《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更規定,達到一定年齡的公民,“每人每年義務植樹3棵至5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由此可見,植樹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匪夷所思的是,公民在履行這種義務時,有關部門卻因組織協調不力或配套服務不到位等原因,不能幫助公民履行植樹義務,這種情形是無論如何都說不過去的。為切實推進全民植樹活動,綠化、林業、園林等政府職能部門必須各負其責,對民眾進行有序引導,為民眾植樹牽線搭橋,而不是將綠化費一收了之,這顯然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懶政行為。
在幫助公民參與植樹活動方面,有關部門其實有很多實事可做。為市民提供義務植樹場地和購苗地點,讓專業技術人員為市民植好樹提供技術指導,并做好跟蹤服務等,都是促進全民義務植樹活動蔚然成風的有效舉措。如果說公民滿腔熱情地投身于植樹造林的活動中去,卻因有關職能部門的消極履責而讓人們無地可用、無樹無植,這樣的政府部門又何談社會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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