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歷下正在研究對受侵害的警察設立“委屈獎”。據了解,警察在為自己維權過程,除了可以“幫自己人說話”外,尚無專門的警察維權法律法規。江蘇省徐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劉麗濤在兩會上建議增設“襲警罪”。(3月12日《齊魯晚報》)
在我國,“襲警罪”并不是一個單獨設立的犯罪種類,襲擊警察的行為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可妨害公務罪的重要防護對象是公務的正常執行,而非警察等公職人員的人身安全。除此之外,民警維權尚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因此警察雖然不是弱勢群體,但也面臨著維權的困境。對于法律執法者而言,這難免是一種悲哀。應該說,法律制度以及公共權力對于警察的人身安全與其他權益的保護,還很落后。
法律落后,增加情感上的安慰,也算理所應當。更何況,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也確實能夠遇到受委屈的情況。以濟南市歷下區警察的遭遇為例,在剛剛步入的2012年,一季度還未結束,就發生了4起暴力阻礙民警執法的事情。歷下區將為受侵害的警察設立“委屈獎”一事,顯然是公共權力出于對公職人員進行權益保護的目的而將要做出的舉動。
然而,常識告訴我們,委屈向來是雙方的。有執法,難免會有沖突,有沖突難免會有委屈。更多的情況是,無論是執法者,還是被執法者,在沖突之后,都會感覺到有怨言和委屈。委屈當然不全是公職人員在忍受。而且,若存在暴力執法與刑訊逼供,受委屈更多更大的往往并非警察。那么,被委屈的民眾又如何被撫平和安慰?公權力不能只顧自家人的那點“小性子”、“小情調”,而不顧公眾的委屈。進一步說,權力不能只顧著在情愿方面實現“自肥”,而忘記了給公眾留一點點安慰之語。
公眾難免不發出這樣的質疑之聲:“兒子受了委屈,去找老子撐腰,誰服?”其實,在筆者看來,倒不是公眾服不服的問題,關鍵是,凡事都要講公平,警察有了委屈可以有人安慰,而且可能是運用公共資源來獲得安慰,而納稅人如果獲得了委屈,又應該得到誰的安慰呢?筆者不反對警察設立“委屈獎”,只是面對同一事件的時候,我們的公權力難免表現出一種偏袒傾向。具體到法規保護和政策獎勵方面來難免顧此失彼,容易顯現出一種對權利無視或是漠視。這恰恰是公共權力傲慢與偏見的表現之一。
讓情感的歸情感,讓法律的歸法律。法律之殤,就要通過法律的漸進與完善去彌合。情愿上的東西,畢竟不是具化的。對于委屈獎而言,是發獎金、還是發獎狀,似乎也都不能解決問題,還非常容易造成權力的自我表揚和自我獎勵。于法治大勢而言,有些背道而馳。
道德的核心在于利益公平。應該說,因為地位與話語權的不平等,才有了委屈。因此,公共權力應該謀求更大意義上的社會公平,構建更大的話語權平臺,而不應該致力于權力的顧影自憐。因此,我們一方面希望執法人員能夠文明執法,并希望公眾能夠依法行事;另一方面,更希望能夠早日設立“襲警罪”,并在此基礎上,每位納稅人的人權能夠得到公共權力的充分尊重和保護。唯有如此,委屈才會消失,和諧才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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